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培育】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合】法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
《 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证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 规划、税务和【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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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第七: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满: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
》 ,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房屋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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