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YD5003-2014 建标库

10.3  气体灭火系统设置

10.3.1  通信机房内的气体灭火系统设置应按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及有关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的要求执行。

10.3.2  气体灭火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

    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当超出上述规定的范围时,需经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审批认可。

10.3.3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10.3.4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