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气体灭火系统设置
10.3.1 通信机房内的气体灭火系统设置应按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 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及有关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的要求执行。
10.3.2 气体灭火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
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当超出上述规定的范围时,需经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审批认可。
10.3.3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10.3.4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