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取《证人员和《。对现:场持证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必要时可》。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询!证书信息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应当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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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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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其作业成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将违章记录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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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暂扣其?。证书暂扣期为30】。天至9?0天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暂扣决《定告知当事》人
》 :(,一):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
《 (二)不【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
《 ,。 (三)擅自违!章作业的;
! (四)不服【从,所在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各级政!府监督人员》管理的;
! :(五)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的—;
:。。
,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证》书暂扣期内当事人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增加暂扣【期30至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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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暂扣其证】书的应?当,。提出暂扣《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处》。理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撤《销对其的行政许可】收回:证书并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证书信息
! (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
? (二)未经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擅!自为其办《理证书的;
】 : (三)《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
, , , (四)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
? (》五):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 (六—),在增加?的暂扣期内再次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 (七)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或他人!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暂扣的;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 ,证书被收回》并,。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但第(二《)项除外《。
《第三十?六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存在第三十五!条情:况需要对其》实施收回证书处【理的应当提》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证书
! (:一)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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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到收回【证书:处理的?;
(】三)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
(四)超!过证书有效期3个月!未申请证书延—期的:。;
【(五)?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 (六)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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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证机关《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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