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取—证人:员和:对现场持证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必要《时可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询证书信息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应当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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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其作!业成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将违】章记录?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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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暂扣其证书暂—扣期为?30天至90—。天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暂扣决定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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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
—。 (二)《不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
《。 : ,(三:。)擅自违章》作业的;
》
(四)】不服从所在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各级政府监督人!。。员管理的;
】 (五)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的;
】。。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 证书暂扣期内当事!人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增加暂》扣期30《至60天
!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暂扣其证—。书的应当《提出暂?扣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处理
【
第《三,十五:条 : 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撤销对其的》行政许可收回证【书,并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证:书信息?
(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 (《二):未经: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擅自为其》。办理:证书的?;,
》 (三)《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 (四)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
】。 (五)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 (六)在增加】的,暂扣期内再》次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 (?七)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或他》人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 (《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暂扣的;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 证书被收【回并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但第(二—)项除外
—
第?三十六?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存在第三十【五条情况需要对【其实施?收回证书处理—。的应当提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证书
】(一)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
—(二)受到》收回:证书处理的;
【
(三【。)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 (:四)超过证书有效】期3:个月未申《请证书延期》的;
【。 (五)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
》(六)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七)发证机关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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