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取《证人员和《对现场持《证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必要时?可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询—证书信息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应当不予认可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其作】业成: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将违章》记,录,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暂!扣其证书《暂扣期为30天至9!0天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暂扣决定—告知当事人 【  :  :(,一)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    —。。。 (二)不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擅自违章作业的!。;    —。 (四)不服从【所在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各级政府监督人员!管理的; 》     (五】)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的; ?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证书暂扣《。期内:。当事人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增加暂扣期30【至60天《  ?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暂扣其证书的—应当提出暂扣—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处理 【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撤销对其的行政许】可收回证书并—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证书信息 !     》(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  (二)未经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擅—。自为其办理证书的;!     —。(三)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    (四)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     (五)!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 (:六)在增加的暂【。。扣期内再次》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  : (七)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或他人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暂扣的》;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 ,  证书《被收回?并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但第《(二)项《除外 —第,三,十六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存【在第三十五》条,情况需要对其实【施收回证书处理的】应当提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 ,第三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证书 【    (一—。)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     (二)!受到收回证》。书处:理的;     !(三:)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  : ,  (四)》超过:证书有效期》3个月未申请证书】延,期的;   【  (五)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    《(六)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七【)发:。证机关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