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取,证人员和对现场【持证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必要时可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询证《书信息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应?。当不予认可 】 第三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其作业成—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将】违章记录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暂扣】其,证书暂扣期为30】天至9?0天: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暂扣决定告知当事!人    — (:一)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  【   (二》。。)不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 :  : ,。 (:三):擅自违章《作业的;    ! (四)不》服从所?在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各级政府监督人员!管理的;《  《。。   (五)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的;  —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 , 证:书,暂扣期内当》事人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增加暂】扣期:30:至,60天   【。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暂扣其证【书的应当《提出暂扣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处理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撤销对?其,的行政许可收回证书!。并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证书信息  】   ?(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   (二)未经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擅自为其办理证书的!。;    — (三)《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 (:四)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    ! (五?)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六)!在增:加的暂扣期》内,再次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    (》七)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或他《人,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    (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暂扣的;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证!书被收回并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但—第(二)项除外 】 , 第三十六条 】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存在第三十五!条情况需要对其实】施收回证《书处:理,的应当提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证书 —     (—一)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 ?     (二)】。受到收回《。证书:处理的; —  :  (三)》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 (四)超过证书】有效期3个月未【申,请证书?延期的;《    》 (五)《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  (六)》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七)发!证机:关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