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取证人!员和对?现场持?证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必要时可!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询证书【信息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应】当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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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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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其作—。业成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将?违章记录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暂扣其证《书暂扣期《为30天《至,90天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暂扣决定告知当事!。人
(】一)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
】 (二)不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擅自违章作】业的;
《
(四)不!服从:所在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各?级政:府监督人员》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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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 证书暂《扣期内当事人—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增加?暂扣:期30至《6,0天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暂扣其证】书的应当提》出暂扣?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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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撤销对其的】行,政,许可收回证书—并,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证书信息
【 (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擅自为其—办,。理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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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 (四)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
! : (五)》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
: : (六?)在:增加的暂扣期—。。内再次?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
? :(,七)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或—他人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 , (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暂扣的!;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 证书被收回并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但《第(:二)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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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存在—第三十五条情—况需:要对其实施收回证书!。处理的应当提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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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证】书
? : , (一)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
【(,二)受到收回证书】处理的?。;
:
(—。三)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 (四)》超过证书有效期【3个月?。未申请证书延—期的;?
—(五)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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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七)》发证:机关: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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