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取证人【员和对现场持证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必要时可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询证书?信息: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应当不予认可
!
第三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其作业成—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将违章】记录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暂扣其证书暂扣】期为30天至—90天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暂扣—。决定告知当事人
! ? (一)《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
? ? (二)不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擅自违《章作业的;
】 (四》。)不服从所在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各级政府监!。督人员管理的;
!
(五)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的;
】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证书暂扣《期内当事人》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增,加暂:扣期30《至60天
】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暂扣—其证书的应》当提出暂扣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处理
!
:
第三十五条 【 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撤销对其的》行政许可收回证【。书并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证书信息
! (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 (二)未【。经,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擅自!为,其,办理证书的;
】 : (三)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 (:。。四,)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
(五!)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 (六—)在:。。增加:的暂扣期内再次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
(七【。)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或—。。他,人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暂扣!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 证书《被收回并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但第(—二)项除外
】
第三十《六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存!在第三?十,五条情况需》要对其?实施收回证书处理】的应当提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证书
】 (一)《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
【 (二)受》到收回证书处理的;!
(三】)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 (:。四):超过证书《有效期3个月—未,申,请证书延期的—;
(】五,)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 (六)《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七《)发:证,机关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