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取证人【员和对现场》持,证,。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必要?时,可,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询证—书信息?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应当不—予认可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其作业》成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将违章】记,录,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
:第三十四条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暂扣—其证书?暂扣期为3》0天至90》天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暂扣决定告》知当事?人,
? (一)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
】 ?(二)不《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
】
,。 ? (三)擅自违章作!。业的:。;
? (四)【不服从所在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各》级,政府监督人员管理的!;,。
— (五)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的;!
: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证书暂扣期【内当事人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增加暂扣期》30至6《0天
《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暂扣其证书》的应当提出暂—。扣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处理
【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撤销对其的行】政许可收回证书并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证书信息
! , ?(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 (二)—。未经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擅自为其【办理证书的》;
》 (?。三)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
》(四:)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
!。 (五)》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六)在增加的暂扣】期内再次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 ? ,(七)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或—他人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
: (《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暂扣的;】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
证书被收!回,并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但《第(二)《项除外
—
第:。三十:六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存在第三十五条情】况需要对其》实施收回证书—。处理的应《当,提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
第三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证书
! (一《)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
(二)!受到收回《证书:处理的;
【 : ,(三)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
(四)超!过证:书有效期3个月未】申请:证,书延期的;
】 : (:五)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
, (六)【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七)发证机关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