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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流转收益及—处置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上—地所有者《可一次性收取—。流转年?限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可参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征地《。补偿:费,标准
】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除,向上地所有者支付土!地补偿费《外应向?市、县(市)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流转收益标!准为3?6元—/平方米按市、县】(市)、《乡(镇)、村1【252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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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土地《流转收益由土—地使用者直接向有】批准权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国《i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每年—返还、上《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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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流转:收益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储存作为专项】资金用于耕地开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地所有者《。的土地流转收—益,专户储存分别—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主要用于》发展农?村经:济、基础设施—投资和安《置农民?的,。就业:。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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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费?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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