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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流转—收益及处置 【 ,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上地:。所有者可一次性【收取流转年限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可!。参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征?地补偿费标准 !。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除向上地】所有者支付土地补偿!费外应向市、—。县(市)《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流转:收,益,标准为?3?6元/平方米】按市、县(市)、乡!(镇)、村》12:52比?例分配 【 第二十【二条 土地流—转收益由土地使【用者直接《向有批准权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国i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每?年返还、上》交一次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流转收益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储存作为专项—资金:用于耕?地开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地所有!者的:土地流?。转收益专户储存分】别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主要用于发展—农村经?济,、基础设施》投资和安置农民的就!业和生?活,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费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