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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流转:收益:及处置 —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上地所有—者可一次性收取流转!年限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可参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征地】补偿费?标准: —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除向上地所有—者支:付土地补偿费外应】向市、县(市)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流转!收益标?准,为3?6元/平方米!按市、县(》市)、乡(镇)、村!1252比例分配 ! 《 第二十—二条:。 土地流转收益【由,土地使用者直—接向有?批准权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国i?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每年返—还、上交一次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流?转收益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储存作《为专项资金用于【耕地开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地所有者》的土地流转收—益专户储存分别【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主要用于《发展农村经济—、基础设《施投资?和安置农民的就业和!生,活 : ?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费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收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