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荷载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06-2014 建标库

7  构筑物荷载

7.1  一般规定

7.1.1  作用在构筑物上的永久荷载应包括结构自重,支承在结构上的设备和管道自重,支承在结构、设备或管道上的梯子、平台及悬吊物的重量,电缆及桥架的重量,结构、设备及管道的防腐、保温、防火材料重量。

7.1.2  作用在构筑物上的可变荷载应包括平台活荷载,积灰荷载,风荷载,动力荷载,吊车荷载,支承在结构上的设备和管道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的介质(物料)重、设备及管道振动荷载(包括因催化剂波动产生的振动力、空冷器风机和电机的当量荷载等)和温度作用,停产检修工况的冷换设备抽芯荷载,充水试验时的介质荷载,气压试验时的气压荷载等。

7.1.3  地沟、井、水池结构的荷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和《石油化工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范》SH/T3132的有关规定。埋地的地沟、井、池类结构的顶板,应根据施工和各工况的实际情况计算施工机械设备或运输车辆荷载。

7.1.4  烟囱的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的有关规定。

7.1.5  压缩机基础的荷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压缩机基础设计规范》SH/T3091的有关规定。

7.1.6  偶然荷载的标准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7.1.7  焦炭塔出焦焦块对溜槽的竖向撞击荷载标准值可取焦块重力荷载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