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建筑物荷载
6.1 一般规定
6.1.1 作用在建筑物上的永久荷载应包括建筑物结构自重及永久性配件重量,支承在结构上的设备和管道自重,支承在结构、设备或管道上的梯子、平台及悬吊物的重量,电缆及桥架的重量,结构、设备及管道的防腐、保温、防火材料重量。
6.1.2 作用在建筑物上的可变荷载应包括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积灰荷载、风荷载、雪荷载、动力荷载、吊车荷载、支承在结构上的设备及管道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的物料重以及充水试验时的介质荷载等;结构上的温度作用可按可变荷载考虑。作用在建筑物上的偶然荷载应包括爆炸荷载等。
6.1.3 计算石油化工建筑物结构承受的风荷载时,基本风压值、体型系数、风压高度变化系数、高度z处的风振系数应根据结构类型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6.1.4 需要抗爆设计的建筑物,其爆炸的冲击波参数宜由爆炸安全评估确定。
6.1.5 偶然荷载的标准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