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空气调节
10.5.1 乳制品车间清洁作业区空气净化处理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6.4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各区域的温湿度应符合本规范表10.2.1的规定。
10.5.2 当乳制品车间需设置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10.5.3 空气调节房间与相邻房间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7℃时,分隔门应有保温措施。在物料(或人)经常出入处门的上部宜设置风幕。
10.5.4 空气调节房间每人每小时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30m3,净化空调车间不应小于40m3,补充的新鲜空气应清洁,并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10.5.5 乳粉车间包装间工作区的允许风速宜小于0.25m/s。
10.5.6 送、回风管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宜采用镀锌薄钢板、铝板或其他满足使用要求的新型风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