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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包括】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参与?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参与创?造便利条件 【   ? 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信】息公开、《互动包容《的原则采取公示、展!览、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并配备方便查—询的设施、设—备为公众《查询和了解规划【信息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供便利》 第五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义务监督员制度【从公众中《选聘义务监督员【     义务】监督员开展下列【监督工作 —    (一—)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收—集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  (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  :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对公众》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和【反馈并在报送组织】编,制机:关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理由 —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在当地主【。要,报刊、本部门网站】、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示栏》上发布?城乡规划草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草案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其中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交通规—划和:工程地质《环境:影响等重大专题的还!。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在政府信息网!站上:予以:公示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认为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本部门网站上进行批!前公:示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布》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制的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规划公示公布工】作 《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在受理举报!后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束后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公众意见》予以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七日内将处理情况】向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 , (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并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直!接,。相关的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 (二?)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但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可以在!其他规划管理工作】予以借鉴;   ! , (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但【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不:。予采纳;   】  (四《)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