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包括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参与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参与创造便利【条件
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信息公开!、,。互动包容的原则【采取公?示、展览、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并配备方《。便查询的设施、【设备为公众查询和】了解规划信》息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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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义务监督《员制度从公众中选聘!义务:监督员
》 ? 义务?监督员开展下列【监督工作
! (一)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收集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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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对公众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和反馈》。并在报送组》织,编制机?关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理由
《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在当地主要报【刊、本部门网站【、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示》栏上发布城乡规划】草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草【案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其中—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交—通规划和工》程地质环境影—响,等重大专题》的还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在,政府信息网站上予】。以公示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认为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本部门网站上进【行批前公示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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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布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制的—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规【划公示?公布:工作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在受【理举报后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束后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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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公众:。意见:予以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七日内将处—理,情况向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 (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并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直接—相关的?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二!)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但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可!以在其他《规划管理工作予【以借鉴;
— (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但: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不予采纳》;
(四!)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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