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包】括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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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参与创造便—利条件
》。 ? 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信息公开、互动包!容的原则采取公示】、,展览、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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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并配备方便查询!的设:施、设备为公众查询!和了解规划信息【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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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义务监【督,员制度从公众中选聘!义务:监督员
【 义务监》督员开展下列监督】工作
】(一)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收集【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 (《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 ? (: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 (四)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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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对公众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和反馈—并在报送组织编制机!关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理由
】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在当地主《要报刊、本》部门网站《、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示栏上发—布城:乡规划草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草案—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其中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交通规划】和,工程地质环境影响等!重,大专:题的还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在:政府信息网站上予】以,公示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认为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本部门网站上进】行,批前公示《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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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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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布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制的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规【划公示公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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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在受理举】报后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束后?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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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公众意见》予以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七日内将【处理情况向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 (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并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直接相关】的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 (二)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但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可以在其他规划】管,理工作予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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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但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不予采】纳;
【 ,(四)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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