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守【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加】强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  】   (《二)严?格执行各《项专业技术标—准组织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科:学设计、合》理施工; —   ? (三)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检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   (四)—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在房屋销售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因工程质量问—题,退,房、保修、赔偿的方!式和具体内容 【  :  — :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违规组织施工【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  (?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对其他—参建单位压级—、压价; —  :  (?三)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技术标准规范—;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或者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     (五)!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产品; —。  :  (六《)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七)进?行工程二次装饰、装!修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八)!将已发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另行分包或】。者强迫总承包单【位分包分项、—分部工程;  】   (九)将未】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     》(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 :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  —  】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    (》二)在勘察》现场作业《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     !(三)?违,反规定的深》度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 ,   (四)违【反强制?性标准变更设计【或,者降低设计标准; !    《 (五)未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或者委派非勘!察、:设计人员参加技术交!底;     】(六)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委派【非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 (七)出具—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勘】察、:设计文件;   !  (八《)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    】。 (九)《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    — 》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   《  :(二:)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三》)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第十】二条 ? 施工单《位应当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编制施工《。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的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施工业务; 】。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 (三)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资《格、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    ! (四)违反—技术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偷工减料、》压缩工?序; ?   ?  (五)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   】  (六)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  (?。七)不及时》整改施工质》量问题不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    】 (八?)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人员; !  :   (《九)未?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质量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质量?取样检测;》    》 (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  : :。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监理《交底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   《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 (二)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资格、数量的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 ?     》(三)对施工—单位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核查不到】位; ?     》。(四)违《。规,实施建?设工程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违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检查验》收、见证取样、【送检等过程》控制工作《;    — (五)对不合格】原材料复检》、退场不《及时;  —  :。 (六)违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  (七)迟报、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其他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   (八》)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 第十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并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 , ? ,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超越等》级范围承揽检测业务!;     (二!)管理制度缺—失或者执行》。不力:;    —。 (: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抽【换检测?。报告或者伪》造、:涂,改检测数据;  !   ?(四)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   ?。 》 , 第十?八条 建筑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在资质范》围内生产、供应符合!标准的产品并—提供有效质量—证明文件;》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  —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或者养护混】凝土:。试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