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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 第十一条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 ,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  (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  :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  :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 ,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 ,   ?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    《。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  :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