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第《。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一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 (》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
: :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 ,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 :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 ?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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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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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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