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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 第十一条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第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 ,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    (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 ,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 ,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  :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