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第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第十三条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  (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 ,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 ,。 ,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