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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 第十一条》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第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第十三条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     》(,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 ,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  :。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 ,。 ,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   ?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   ?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    《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  :  :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