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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管理 —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纳入城乡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审查、》规划行政许可并依】法公示审批结果 】。 : : , 第六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向国土【资源部门抄》。告拟出让地》块的容积率》、使用性《。质等:规划:条件 !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载入的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第八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依法核》实己竣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确定竣工【项目的实际容积【率    — 利用地下空间修】建停:车场、人防设施【及,储物区地下》。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利用】地形高差《而,建设的围《合,空间两面《。开敞的其《建筑面积的25%计!入容积率;三面开】敞的其建筑》面积的?5,0%计入容积率 】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整容积率 !    (一)同一!。项目用地已完—成部分建设并已公】告预售?剩余土地申请—调整容积率》的; ?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达《到,两年的;    !(,三)违法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调整容积率!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调整容积率】 ,    (一)【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乡规划调整可—以提高开发强度并】符合已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满足环境容量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整容积!率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没!。。。有明确容积率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初始容?。积,。。率    (【一)出?让时已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    (【。二)出让时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已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    —(三)受让时既【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又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宗地所在地域级【。别基准地价设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   】 (四?),以现状挂牌的—土,。地按现状挂牌时【。核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 《 第十三条 】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规划设—计方案;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资料—。齐备的申请》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对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地的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 【    《(四)经专》家论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对符《。合调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调整容积率【告,知书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部》门和利?害关系人;  】  (五)建设单】位持调整容积率【告知书到国土资【源部门补缴土—地价款;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单位交清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  :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土地价款【补缴凭证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 】。    (七)将】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档案资料归】档备查?    》 ,容积:率调整幅度在10】%以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有关办理《程序 ?   第十四条 !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十五条 调整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    (一)】应补缴土地价—款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出具的】。评估委托书确—定,的日:期为评估基准日【 :   (《二,)计算方式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