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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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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纳入城!。乡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审查、规划行政许可!。并依法公示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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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向国土资【源部门?抄告拟出让地块【的容积率《、使:用性质等规划—条,件
【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载入的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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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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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依法核—实己竣?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确定竣工项目的实!际容积率
】 利用地》下空间修建停—车场、人防设施及】储物区地下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 利?用地:形高差而建》设的围合空间两面开!。敞的其建筑面积【的2:5%:计入容积率;三面开!敞,的其建筑面积的5】0%计入《容积率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整容—积率
(】一)同一项目用地已!完成部分《建设:并已公告预售剩余】土地申请调》整容积率《的;
—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达,到两年的;》
: (三)违【法建设项目;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调整容》积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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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调:整容积率《
(一)】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乡规划调《整可:以提:高开:发强度并符合已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满》足环境容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整容积?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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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没有明确容!积,率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初始容积率
【 ?(一:)出让时已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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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出让【时,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已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
(三!)受让时既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又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宗地所在地【域级别基准地价设】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
】 (四)以—。。现状挂牌的》土地按?现状挂牌时核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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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规划设计《方案;?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资料】。齐备的申请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对?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地的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
】 (四)经专家论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对符合调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调整容积》率告知书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部门和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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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单位持调整!容积率告知》书到国?土资源部门》。补缴土地价款—;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单位:交清: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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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土地价款补缴!凭证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
(!七)将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档案资料】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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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调!整幅度?在10%以》。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有【关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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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十五条 !调整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
!(一)应补缴土【地,价款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出,。具的评估委托书【确定:的日期为评估基准】。。日
? : (二)计》算方式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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