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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前后容积》率的跟踪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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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 《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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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和【控告违反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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