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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阀门、消防—栓,等)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为界以户表—计费的以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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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维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渠】。)及其附属》设,施两:侧,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严禁在供水》设施附近进行—采矿:、爆破等一切—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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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商定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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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 , 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同意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四十二条【 用户使用的计【费,水,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 用户?或者: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对正】。常使用期《内的计?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经检定水【表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因此发生【的检:定费等费用由异议方!承担;计费水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产权人负】责及:时更换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并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不能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质—量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第四十》四条 公用消防栓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
! 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对违反者由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最大流量标准—计收开?启,。期间的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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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私自?启闭供水阀》门;
】(二)擅自移动、】拆卸、损坏》计费水表;
! (三《)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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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向输水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机:动车辆在输》水暗渠非路口地段】通行;
— : (六?。)擅自从《公共消?。防栓取水用水或【者损坏公共消防【栓;
】(七)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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