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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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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阀门、】消防栓?等)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为界以户—表计:。费的以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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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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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渠)及其附【属设施两《侧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严禁!在供水设《施附:近进:行采矿、爆破等一】切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商定—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 :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同意》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四十二条 】用户使用的》计费水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 用户—或者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对正常使用期【内的:计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经?检定:水表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因此发生的检【定费等费用》由,异议:方承担;计费—水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产权人负责》及时更换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并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不能—。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质》。。量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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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用【消防栓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
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对违反者由】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最【大流量标准计收开】启期间的水费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 (一)私自!启闭供水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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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移动、拆卸、损【坏计费?水表;
【 (三)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 (五—)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向,输水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机动车】辆在输?水暗渠非路口地【段通行;
】 (六)擅自从】公共消防栓取水用】水或者损《坏公共消防栓;
! 《(七)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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