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阀门、消防》栓等)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为界以户表计!费的以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为界
【 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维《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渠)及其附属—设施两?侧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严禁在供水】设施附近进行采矿、!爆破等一切》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商定!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第:四,十一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
, , 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同意: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四十二条 用户使!用的计费水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 : 用户或者—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对正常使用!期内:的计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经检定水—表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因】此发生的《检定费等费用—由异议方承担;计费!。。水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产:权人负责《及,时更换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并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不能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质量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
第四十四条 公】。用消防栓《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
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对违反者】由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最大流【量标准计收》开启期间的水费【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 (一)私!自启:闭供:水阀门?;
— (二?)擅自移动、—拆,卸、损坏计费—。水表;
《
,。 ? (三)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 (五)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向?输水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机动车?辆在输水暗》渠非路口地》段通行?;
》 (六)擅—自从公共消防栓取】。水用水或者损坏【公,共消防栓;
—
: (七》)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