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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 】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供水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不—间断向用户供水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或】者降压供水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发,布通知?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当自建?贮水设施《。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标准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压力的应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送供《水水质?、水压和水量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水压结果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各类?涉水产品及》制水所用《的各类净《水剂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和国家【卫生规定并应—当在使用前按照国家!、行业发《布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新安装或维修的城市!供,。水管道及《。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严格进行冲洗和【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供水 《  : ,  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 凡开户使用!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后到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用—水手续其中施工【临时用水须由—建,设单位办《理用水手《续 《 , ,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用户过户、【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必须向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  《   ?新建居民住》宅必:须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部位分户安》装合格的计费水【表,   《  非新建》居民住宅应》逐步按前《款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出户?改造 —第三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    用》户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缴水?费的: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可?依据供用水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暂停供水!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提前】2,日通知用户》 :第三十三《条 由?于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照前》3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并及?时恢复正常计量 】。 第三十《。四,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 ,  : 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公共供水!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取水《管,径最大流《量计收开启期间的】水费 第》三十:五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  城?市供水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价部门审核并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