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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供水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不,间断向用户供水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或者:降压供水  【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发,布通知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当自《建,贮水设施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压力的应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送供水】水质、水压和水量】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水【压结果?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各类涉水产!品及制水所用—的各类净水剂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和国家卫生规定!并应当在使用—前按照国家、行【业,发布: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新安装—或维修的城市供水管!道及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严:。格,进行:冲洗和?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供—水    — 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 凡开?户使用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后到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用水:手续其中施》工临:时用水须由建设【单位办理用水手续 !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过户、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必须向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     —新建居民《住宅必须《。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部位分户安装合格】的计费水表 【  :  :非新建居《民住宅应逐步按【前款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出户改!造 第—三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   用《户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缴水费的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可依据供用水【。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暂—停供水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提!前2日通知》用,户 第三十三条】 由于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照前3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并:。及时恢复正常—计量 《第三十四《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    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公共供水【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取,水管径最大流—量计收开启期—间的:水费 第三十五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价部门《审核并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