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供水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不间断向】用户供水《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或者降压供水
【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发,布通知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当自建—贮水设施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压力?。的应: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送》供水:水质、水压和—水量等有关资料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水压结《果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各类涉水产品及制】水所用的各类—净水剂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和国】家卫生规定并应【当在使用前》。按照国家《、行业发布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新:安装或维修的城市】供,水管道及《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严格进》行冲洗和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供水《
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 凡《开户:使用: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后!到,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用【水,手续其?中施工临时用水须】由建设?单位办?理用水手续》
: 《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用户!。过户、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必须向【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 新建居民住宅!必须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部位分户安装—合,格的计?费水:。表
:
《 非新建居民—住宅应逐步按前【款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出户【改造
第三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
》用户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缴水费的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可依据供用】水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暂停》供水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提前2日通【知用户
》第三十三《条 由于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照《前3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并及时》恢复正常计量
】第三:十四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
? 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公共供水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取》水管径最大流—。量计收开启期间的】水费
第三十【五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价部【门审核并《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