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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 ,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水利—、供水?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 ,。  (?二)优先安排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和利用!地下水; —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九条 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供】水、水利、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县—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  : 有关?。部,。门以及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共同《保护饮用水源卫【生防止水源》污染 第十一条】 以河道、渠道地】表水为?饮用水水源的沿岸两!。侧各500米的区域!为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    《(二)倾倒、丢弃、!堆放、抛散工—业,废物、垃圾、粪便和!其他固体废物—;     【(三)采矿或者【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及垃圾填埋场【;   》  (四)设置水】上娱乐设施》、餐饮设施和装【卸有毒物品的码头;!     (【五)新建、扩建、改!建与城市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六)从事】旅游、游《泳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水》源的取水点周—围半径10》00米内为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     (二)】。堆放:垃圾、废渣或者采】矿;  》   (三)—设置渗水厕所、渗水!。。粪坑、工业》废井等污《染源;  —。   ?(四)新建、扩建、!改建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以水库为水》源地的水库周围【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水源核心保》护区在核心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条规定《和,第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捕捞!、放牧、停靠船【。只排筏;    !。 ,(二)人工养殖、放!养家禽;《 :    (三)【其他: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河流、渠—道以及?输水渠?。道(管道《)、泵站等附属设施!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