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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水:。利、供水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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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 : (二?)优先?安排: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和!利用地下《水;:
: , :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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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供水!、水利、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县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 有《关部:。门以及?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共同保护饮用【水源卫生防止水【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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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以,。河道、渠《道地表水《为,饮用水水源的沿岸两!侧各500米的区域!为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 (《二)倾倒、丢弃、堆!放、抛散工业废物、!垃圾、粪便》和其他固《体废物;
】。 (三《)采矿或者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及垃圾填埋场【;
《 (四)设置水!上娱乐设施、餐饮】设施和装卸有毒物品!的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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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新建、【扩建、改建与城市】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六—)从事旅游》、游泳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水》源的:取水点周《围半径100—0米内为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 : (二?)堆放垃圾、废【。渣或者采矿;
】 (》三)设置渗水厕【所、渗水粪》坑,、工业废井等—污染源;
! (四)新》建、扩建、改—建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以《水库:为水源地的》水库周?围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水源核!心保护区在核心【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条规定和》第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 ? , (一?)捕捞、《放,。牧、停靠船只排筏】;,
(二)!人工养殖、》放养家禽;
! (三《)其他?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河流、渠道以!及输水渠道(—管道)、泵站—等附属设《施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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