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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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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包【括供水专用》河段、专用水—库,、引:水管:渠、取水口、水厂】、取水井《群、泵站、》。管,。道(至计费表—处):、阀门、水表—、消防栓等附—属设施与设备均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主《管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 供:电部门应《当确保水《厂电力供应和—供电:。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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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必须确保安全【完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坏、拆除、掩!埋用户投《资建设?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除【计费水表至用户终】端的以外均》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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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水表和水表井、【箱及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保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井盖、箱】盖完好无堆压—物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计—费,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产权属用《户由用户自》行安装、使用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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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进行—。改,装、更换或安装其他!管网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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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前【阀,门(包括水表—)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闭,、拆:换、迁移《、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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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及其水?质检测单位》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以!保障: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公正有》效
》第十六条 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周围》一米范围内》严禁挖掘、修建任何!地面地下《建筑、构筑物及堆】放物料、植树、敷设!有腐蚀性、》有毒害的《管道
第十】八条 确需建设和】埋,设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并》行和垂直、交叉的建!筑物或?安装其他管道时必须!报请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后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并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严》格按城市建设管理】和给:水设:。计规范要求施工不】。得,危及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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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方:案后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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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安装《安装后?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消防机?。构管理和使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检查发现损—坏应当及《时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复
— 消》防用:水实行?装表计量除消防灭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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