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附件1【 名词解释
】。
1.城市》规划区
!。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2.】城市建成《区
!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
3.城市【总体:规划
》
》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4!.城市详细规划【
,
《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
5.!。控制性?详细规划
》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
6.!修建:性,详细规划
》
【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
7《.,城市用地
!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的—统称
《
》 8.居住用地
】
—
,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
《 9.公共设【施用地
!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
【 ,10:.工:业用地?
《。 ,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
—
【11.仓储》用地:
—
?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
》
12!.对外交通用地
! :
》。 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 :
,
》 13.道路广】场用地
《
:
》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
—
:
1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
《
15—.绿地
】。。
《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
【
: ,16.特殊用地
! ?。
:
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
—。17.水域和其【。他,用地
》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
《
《18.?保留:地,
【
?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
?
》
19.】城市用地平衡
】 《
?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调整《和综合?平衡
《
!
2《0,.用地兼容
—
,
— 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划
】
?
! 21.建设—用,地面积
》 《
? 是指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
】
》
2!2.带?。。征用地
【
随着】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用?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
】 23.临时用地
!
【 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
24.容!积率
《 《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
: 25.建筑密】度
?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
【
? 2:6.绿地率
【
》
,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
】
: 27.道路绿【地
! 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
《
28.—道路绿地率
【。
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
—。29.低层》。建筑 高《度小于等于》10米
《。
: ?
,
》 30.》多层建筑 高—度大于10米且小】。于等于24米
】 《
》。
31.高【层建筑 高度—大于24米》
!
32【.低层居住建筑 1!-3层
》
【
33.】多层:居住建筑 4-6层!
】。
》 34.《中高层?居住建筑 7—-9层
【
—。
《35.高层居住【建筑: 大:于等于10层—
》
?。 ,。
:
3《6.点式建筑—
:。。 《
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2?4米的各《类建筑
!
,
》 37《.,条式建筑
】
》 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各》类建筑
【
! 38.裙》房,
】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
【 39.《骑楼:
】 :。城市道路《的建筑将下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部分跨建在》人,行通道上的》。建筑形式骑楼—建,筑一:般为三层以下
!。
—。
《。 40.建筑间距】
,
—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
【
41—.日照标准
!
》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 :
— 42.道路红线!
,。
, 《
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
【
43》.绿地绿线
—
》
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
! :4,4.河?道,蓝线
!
, 城市《各,。级河、渠道规划控】制线
?
!
45.【建筑红?线
:
》。
? 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
:
,
》 46.建》筑高度
】
:
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距离
】。。 《
—。 ,。。 47.旧区
】 , ,
(1)!市中区指西昌—。路,、齐陶?。路、东外《环、十里《泉路:。所围合的范围
【
!(2)?薛城区指《蟠龙河、珠江路、】规划蟠龙路、新【郯薛公路、》泰山路、珠江路、】京福:高速公路所围合的】范围
!
(3》),台儿庄区指规划【北二环?路、东外环、运【河、枣台复线所围】。合的:范围
!
(4)峄【城区指?。206国道、—科农路、丁桥路、】南国路、东外—环,、北外环《、2:06国道所围合的】范围
【
》(5)山亭》区指规划北京路、】09:。公,路,、,薛国路?、店韩公《路所:围合的范围》
? :
《
48》.新:区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老《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
4】9.地下室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
50.半—地下室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51.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
52.】避难:层
—。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
《
53.—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
—
54.台》阶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
55.—。坡,道,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
56.栏杆
】
,。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 ,
57【.楼梯
— ,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
58.变形【缝
》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
》
5:9.建筑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
6【0.吊顶
!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
6?1.:管道井
【
,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
62?.装修
《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
:63.采光
—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