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附件1 名—词解释
【1.城市规划区
! :
《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 2.城市建【成区
?
】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
3.!城市总体规划
【
《 ,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
4.城【市详细规划
!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
5.控制性】详细规划
》
,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
—6.修建《性详:细规划
】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
7.】城市用地
【
》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的》统称
【
8.居—住用地
—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
9—.公:共,设施用地《
【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
?
10!.工业用地
】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 ?
《。
《 1:1.仓储用地
【
】。。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
》12.?对外交通用地
】 《
: , 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
: ,
】 13.道路【广场用地
》
【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
《
》 1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
: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
》
1—5.绿地《
?
》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
】 16.》特殊:用地
》 :
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 ,
【
17.—水,域和其他用地
【
—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
】
》18:.保留?地,
,
!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
—。19.?城市:用地:。平衡
!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调整和》综合平衡《
》
《
2—0.用地《兼容
《
— 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划
? :
《 , ,
?。 ,21:。.建:设用地面积》
? ,
是指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
】
,
《 22.带征【用地
】
随着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用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
,
》
?
,
2《3.临?时用地?
? ,。 ,
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
! 24.容积—。率
【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25.建筑密—度
》 ,
: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
, :。
—
,
, 26《.绿地率
】
?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 :。
《 :。
? 27.道路—绿地
】
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 《
》
, 28.道路【绿地率
— :
? 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
【
》29.低层建筑【 高度小于等于【10米
》
【
3—0.:。多层建筑 高度大于!。。10:米且小于等于2【。4米
!
》 31《.高层建筑》 高:。度大于24米—
!
32【.低层居住建—筑 1-3层
】。
—
?
?3,3.多层《居住建筑 4-6】层
—
!34.中高层居住建!筑 7-9层
【
, 《
,
【35:.高层居住》建,筑 大于等于—10层
—
! 36.》点式建筑
!
》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24米的!。各类建筑
》。
,
【
3—。7.条式建筑
!
【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各】类,建,筑
?。 《
《
38.裙】房,
【。。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
》
《
《39.骑《楼
【
城市道路】的建筑?将下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部分跨建在【人行通?道上的建筑形式【骑楼建?。筑一般?为三层?以下
【
【 4?0.建?筑间距
—
—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
4!。1.日照标准
! , :
,
,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 《。
— 42.》道路红线
【
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
【 43《.绿地绿线
—
】 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
【 44?.河道蓝线》
:
—。 城市各级河【、渠道规划控—制线
《
【
45.建!筑红线
】
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
《 46?.建筑高《度
?
— 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距:离
:
, :
【
4《7.旧区
—
》
, (?1)市中区指西【昌路、齐《陶路:。、,东外环、十里泉路所!围合的范围
!
》 (:2)薛城区》指,蟠,龙,河、:珠,江路、规划蟠龙【路、新郯薛》公路、?泰山路、珠江路、】京,福高速公路》所围合的范围—
《
?
?(,3)台儿庄区—指规划北二环路【。、东外环、》运河、枣台复—线,所围:合的:范围
】
(4)峄城!区指206国—道、科农《路、:丁桥路、《南国路?、,东外环、北外—环、206国道所围!合的范?围,
,
】。。 (5)山亭区指规!划北:京路、09公路【、薛国路、店韩公路!所围合的范围
【。
!
48.新区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老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
—49.地下室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
《。
5《。0.:半地下室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
—
51.设备层【
: , ,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
,
?5,2.避?。难层
《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
《
53.》架空:层
》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
54《.台阶
—。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55.坡道》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
《56.栏杆
【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
》。。57:.楼梯?
? ,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
58》。.变形缝
!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
》
59.建筑幕】墙
《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
:
60.吊!顶
》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
6】1.管道井》
《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
62.》装修
—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63.采光
】
: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