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名词解?释
:
?1.城市规》划区
【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2.城《。市建成?区
? ?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
3.【城市总体《规划
!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
《 4:.城市详细规划
!
【。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
》 5.控制—性详:细规划
—
》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
?
6.修建性!详细规?划
?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
7【.城市用地》
,
《
《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的统称【
【 ,8.居住《。用地
【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
?。
9.公共设施!用地:
《 :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
?
— 10.《工业用地
》
》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
,
,
》 11.仓》储用地
【 ,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
【 12.《对外交通用地
】
【 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
: ?
—。 13.道路广场!用地
【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
【
,
1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 :
?
《
15.绿地
!
】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
《
: 16.特殊用【地
【
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
《
?。 :
17.水域!和其他用地》
,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
!
18.保留】地
【
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 : ,
:
19!。.城市用地平衡【
!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调整和—综合平衡
!
《
2—0.用地《兼,容
】
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划?
,
】 ,
,
: 21.建设—用地面?积,
?
— 是指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
】
2】2.带征用》地
】
?随着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用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
?。 :
23.【临时用地《。
》
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
!
24.容积】率
【。。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2】5.建筑密度
【
,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 《
— 2?6.绿地率
【 ?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
—
,
, 27.》道路绿地
】
》。 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
】 28?.道路绿地率
】 ,
》 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
【。29.低层建筑 高!度小于等于10米
!
?
—
3》0.多层建》。筑 高?度大于?1,0米且小于等于【24米
— ,
—
31—.高层建筑 高度大!于24?米
【
》
32.低层居!住,建筑 1-3层【
》。
?
—33.?多层居住建筑— ,4-6层
】。
! 34.中高层居住!建筑 7《-9层
【 , ,
》
?。35.高层居住建】。筑 大于《等于10层
!
【。
3《6.点式建》筑
》
》 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24米的【各类建筑
】 ,
? :
? 37.条式建筑
!
, 《
: 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各类】建筑
《
】
38.【裙房
?
《 ,
,
: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
?
》 ,
39—.骑楼
》
【 城市道路的建筑】将下: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部分跨建在人行】通道上的建筑形式骑!楼建筑一般为三层】。以下
?
【
—4,0.建筑间距—。
?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
【 41.日照标准
!。
【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
:
?
42.道】路红:线
! 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
!。
43.绿地绿!线
》
》 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 ,
4—4.河道蓝线—
! 城:市各级河《、,渠道规划控制线【
】
—45.?建筑红线
》
【 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
—4,6.:。建筑高度《
—
《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距离
! ,
—
47》。.旧区?
:
(!1)市中区指西昌】。路、齐陶路、东外】环、十里泉路所【围合的范《。围
【
(2)薛城!区指蟠龙《河、:珠江路、规》划蟠龙路、》新,郯薛公路、泰山【路、珠江《。路,、,。京福高?速公路所围》合的范围《
—。
: , (3)台儿庄区】指规划北《二环路、东外—环、运河、枣台复线!所围合的范围—
,
,
》
(4)峄城区!指206《国道、科农路、丁】桥路:、南:。国路、东外》环,。、北外环《、206国道所围合!的范:围
》 ,
(5【)山亭区指规—划北京路《、09公路、薛国】路、店?韩公路所围合的范围!
? ?
?
48.新【区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老《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
4—9.地下室
【。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
《
?50:。。.半地下室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
51.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
52.避难】层
《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
,53.架空层
【
?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
54.台阶【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
【55.?坡道
》。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
《
:56:.栏杆
—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
57.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 :
5》8.变形缝
】。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
59.!建筑:幕,墙
》。
,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
—
6:0.吊顶
【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
61《.管道井
】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
》。62.装修》
:
?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63.采光!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