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附件?1 名?词,解释
1.城!市规划?。区
】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2.城市建成【区
?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
,
》 3:.城市?总体规划《
,
?
》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
, 4?.城市详细规划
!
》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
》 5:.控制性详》细规划
【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 , ,6.: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
7.城—市用地?
: 《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的统称
—
?
《8.:居,住用地?
!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 9.公》共设施用地》
—
,
,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
— 10.工—业用地
》 ,
《
,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
】。
》11:.仓储用地
—
《
《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
《
,
》。 12.对外—交通用地
—
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
】 1?。3,.道:路广:场用地?
!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
!1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 ,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
:
:
: 15.绿地
】
—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
? ,
?
《 1?6.特殊用地
】 《
《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
》
17】.水:域和其他用》。地
【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
:
1—8.保留地》
】 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
】
?19.城市用地平衡!
《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调整《和综合平衡
【
】
20.用地!。兼容
《 ,
— 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划:
【
— 21.建》设用地面积》
—
是》指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
《。
:
【
22.带征!。用地:。。
?
随着!。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用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
—
23.临【时用地
!。
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 :
》。
24.容】。积率
《。 《
?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
— 25.建筑密】度
】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 ?
《
《26.绿《地率
】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
!。
? 27?.道路绿地
】
《
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
:
—
《 28.道路绿【。。地率
—。
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
!29.低《层建筑 高度小于】等于10米
【
》
?
: 30《.多层建筑 高度】大,于10米且小于【等于24米
!
!。 3:1.高层建筑 【高度大于24米【。。
》
】 32.低层居住】建筑 ?1-3层
!
!33.多层居—住建筑? 4-6层
!。
】 34.中高【层居住建筑 —7-9层
— ?
《
35【.高:层居住建筑 大于等!于10层
!
?
36.!点,式建筑
—
— 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24米的—各类建筑
— , ,
—
: :。。37.条式建筑
!
】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各类建筑
—
—
》 38.《裙房
【。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
【 39.骑楼
! ?
:
?城市道路的建筑【将下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部—分跨建?。。在人行?通道上的建筑—形式骑楼建筑一般】为三层以下
—
: :
】。 4:0,.建:筑间距?。
】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 : ,
!41.日照标—。。准
:
【。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
】 , ,4,2.道路《红线
》 ,
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
!
, 43.绿地【绿线
》
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
! :。44.河道蓝—。线
》
城【市各级河、渠道【规划控?制线
】
4!5.:。建筑红线《
】 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
! 46.建》。筑高度
【
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距】离
:
】
? , 47.旧区
】。
【 (1)《市中区指西》。昌路、齐陶路、【东,外环、十《里,泉路所围合的范【。围
:
【 (2)薛城区指!蟠龙河、珠江—路、规划《蟠,龙路、新郯薛公路、!泰山路、珠江—。路、京福高速公【。路所围合的范围
】
,。 《
(3)【台儿:。庄区指规划北—二环路?、东外环、运河【、枣台?。复线所围合的范【。围
—
《。 (:4)峄城区指2【。06国道、科农路】。、丁桥路、南国路】、东外?环、北外环、—。206国《道所围合《。的范围
!
(5—),。。山亭区指规划北京路!、0:9公路、薛》国路、店韩》。公路所围合的范围】
《
《
?
48?.新区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老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
4【9.地下室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
—50.半地下室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
,
51.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
52?.,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
5《。3.架空层
】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
54.台阶【
《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
55!.坡道?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
:
?
56.栏杆【
: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
57】.楼梯
】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
》
58.变形缝
!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
《59.?建筑:幕墙:
: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
60.》吊顶
—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
《61.管道》井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
,
62.装—。。修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63】.采光
】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