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名词】。解释
1【.城市规划区
】
》
,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2.城市建!成区
《 《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 :
? 3.城市总体规】划
【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
《 4.城市—详细:规划:。
】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 5.控制性【详细规划
】 ,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
6】.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
7.城市【。用地
!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的统》称
【 8.居住用【地
!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9.公共设施用地
!
:
《。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 :
— 10.工业用】地
】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
】
11—.仓储用地
!
?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
?
? 12.对外交】通用地
》
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
!
13.道】路广场用地
【 ?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 《
《
? 1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
》
15.绿】地
【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
《
16【.特殊用地
—
》
《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
,
17.!水域和其他用—地
】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
!
18.【保留地
】。
? 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 ?
?
19.】城市用地《平衡
】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调—整和综合平》衡
》
—
?。 20?.用:地兼:容
】
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划】
:
【
21.建!设用地面积
—
, ?。
是指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
,
》
— 22《.带征用《地
《
【随着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用》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
《
: 23?.,临时用地
》
】 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
【
24.!容积率
—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
—25.?建筑密?度
—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
?
2【6.绿地率
!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
:
【27.道路绿地
】
,。。
】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
,
》
?
? 28.道路绿地率!
! 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
—
29】.低:层建筑 高度小【于等:于10米
!
】 ,30.?多层建筑 》高度大于10米且】小于等于24米
!
》
?
3》1.高?层建:。筑 :高度大于《24:米
《 ?
? ,
32.低层!居住建筑《 1-3层
】 :
? :
33.【多层居住《建筑 4-6—层
《 :
【 34.中—高层居住建》筑 7-9》层
】
》 35.高层【居住建筑 大—于等于?10层
》
【。
? 36.点—式建筑?
【
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24米的】各类建筑
— ?
》
37.条式!建筑
!
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各类建筑!
:
》
— 38.《裙房
【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 ,
《
《 39.骑》楼
! 城市《道路的建筑将下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部分跨】建在人行通道上的建!筑形:。式骑楼建筑一般为】三层以下
》
】
:
, 40.建筑间距!
】。。 ,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
—
41【.日照标准
】。 : ,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 ,
【 42.道》路红线
】
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 : ,
—
43.绿地绿!线
:
》。。
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
!
? ,44.河道蓝线
! ?
城市各】级河、渠道规划【。控制:线
》
《 ,。
《 45.建筑红【线
—
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
—
—46:.建筑高度》
: 《
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距【离
?。
】
,
47.旧区
!
】 ,。(1)市中区指【西昌路、齐陶路、东!外,环,、,十里:泉路所围合》的范围
【
(【2)薛城区指蟠龙河!、珠江路、规—划蟠龙路、新郯薛公!路,、泰山?。路、:珠江路、京福—高速:公路所围合》的范围
《。
,
【 (3)《台儿庄区指规—划北二环路、东【外环、?运河、枣台》复线所围合的范围
!。。
《
(4)】峄城区指206【国道、?。科农路、丁》桥路、南《国路、东《外环、北外环、20!6国道所围合的范围!
》
(5【)山亭区指规—划北京路、09公路!、薛国?路、店韩公路—。所围合的范围
!
—
4《8.新区
—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老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 ,
4—9.地下《室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
50.!。半地下室
—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
5—1.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
52.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 :。
:
,
53?.架空层
》
?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
,
54.—台阶
》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
?
55.坡—道
?
?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
56—.栏杆
】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
,
57.—楼梯
—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 :
58.【。变形缝
【。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
, :
:
5?9.建筑幕墙—
《。。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
《。
60.吊顶
】
: ,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
—61.管道井
】
?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
62.《装修
【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
,。
,
63.采光
!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