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附件《1 名词解释
【
:
1:.城市?规,划区
【
《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
》2.城市《建,成,区,
!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
3.城市总!体规划
】 ,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
《4.城市详细—规划
】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
5.!控制性详细》。规划
《 《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
《 6.修》建性详细规划
】
—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
《7.:城市用地
— :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的?统称
【
?8.居住用》地
—。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
? 9.公共设施用】地
:。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
:
—。
》10.工《业用地
—
》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 ?
— , 1:1.仓储用地—
【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
》
1】2.对外交通—用地
》。 ?。
《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
《
13.道路广!场用地
!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
! 1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
: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
》
1《5.:绿地
【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
》。
1》。6.特?殊,用,地
》
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
—
17.水域!和其他用地
! :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 : ,。
【 18.保留地【
《
—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
《
19.城】市用地平衡
!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调整和综合平衡【
,
: ?
?
20.】用地兼容《
《 :
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划:
《
》
21【.建设用地面积
!
【 是指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
《
!
22》.带征用地
!
随着】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用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 :
2!3.临时用地—
,。
,
【 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
《
?
2》4.容积《率
:
: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
: :25.建筑》密度
】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
】 2:6.绿地《。率
》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
!。 27?.道路绿地
!
》 ,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
【
》 28?.道路绿地率—
?
— 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
》
? , 29.低层—。建筑 高《度小于等于》10米
【
《
《 30.多层建筑! 高度大于10米且!小于等?于,24米
】
】 31.高层—建筑 高度大—于24?米
》
【
3《。2.低层居住—。建,筑 1-3层
】 ,
】
33》.多层居住建筑【 4-?6层
》 ,
! 34.中》高,层居:住建筑 《7-9层
】
】。 :3,5.高层《居住建筑 大于【等于10层
!
《
36】.点:式,建筑
》
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2—4米的各类建筑
】
》
?
37.条!式建筑
】
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各类建》筑
【
【 3:8.裙房
!
:
: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
?
! 3:9.骑楼
—
— 城市道》路的:建筑将下《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部分:跨建在人行通道【上的建?筑形式骑楼建—筑一般为三》层以下
【
?
:
? , 40.建筑间距】
? :
?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
41.日!照标准
】
:。。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 :。 :。
4!2.道?路红线?
】 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
43!.绿地绿线
】
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
—
《
44.河道蓝!线
【。
,
城市》。各级河、渠道规划】控制线
!
?
:
: 45.《建筑:红线
【
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 《
【 4:6.建筑高度
【
】 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距离
—
《
47!。.旧区
》
【。 (:1)市中区指西昌】路、齐陶路、东【。。外环、十《里泉路所围合的范围!
》
(2【)薛城区指蟠龙河、!珠江路、《规划:蟠,龙路:、新郯薛《公路、泰《山路、珠江路、京】福高速公路》所围合的范围
】
》
(3)台儿庄!区指规划北二环【路、东外《环、运河、枣—台,复,线所围合的》范围
—
(4】)峄:城区指2《06国道、科农【。路、丁桥路、—南国路、《。东外环、北外环、】2,。06:国道所围《合,的范围
》
】(5)?山亭区指规划—北京路、《0,9公:路、薛国路、店韩公!路,所围合的范》围
【
,
,
《48.新《。区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老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
?
49—.地下室《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
《50.半地》。下室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
51.设备层
】
《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
52!.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
?
53.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
【54.台阶
】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
55.坡道
!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
56.栏杆】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
:
57.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
58.!变形缝
》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
—
59.建》筑幕墙
《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6,0.吊顶
】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
61.管】道井
《 ,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
62.装修
!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63.!采光
【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