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三条 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规定应用成熟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节能技术、产品。
新建12层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采用太阳能供热系统。
第三十五条 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 鼓励江、河、湖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
采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七条 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
鼓励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