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 建标库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考虑建筑节能、建筑能源利用等因素,确定规划布局和建筑的平面布置、形状、朝向、体量等内容。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5 日内回复。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要求。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范围。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节能专章,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施等建筑节能要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省等有关标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降低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三)要求设计、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见证取样检测。
    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确保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符合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节能计算书。
    设计单位在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配合将有关建筑节能设计软件及资料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软件及资料等建筑节能内容进行专项审查,并在其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节材、节水、节电等节能措施,减少工程施工用能,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施工单位应当查验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不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技术公告要求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进行监理。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项内容。
    对采用列入国家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以及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等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报告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监理单位应当查验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和程序实施监督,抽查建筑节能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抽查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抽查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内容和实施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未注明建筑节能内容和实施情况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住保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建筑物的走廊、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和使用自动控制的节能灯具。

第二十六条 鼓励建筑外墙围护结构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居住建筑的分户墙、公共建筑的分隔墙采取保温节能措施。
    鼓励框架结构的建筑外墙围护结构优先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