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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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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竣,工验收的;
! :(二)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
, 《(三)未按》资质要求进行坐标放!线和竣工测绘的;
!。
(四)未!按规定汇交竣工【。测绘:。成果的;《
(五)!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线信息系统不【。采用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一)在管!线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
— (二—)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 (三)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或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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