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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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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竣工验收的!;
【(二:)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三)!未按资质要求—。进行坐?标放线?和竣工测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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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按,规定汇交竣工测【。绘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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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线信息系统不采】用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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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一)在管线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
】 , (?二):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 (》三)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或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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