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竣工验《收的;
!(二)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 (三)》未,按资:质要求?进行坐标放》线和竣工测绘的【;
《 (四)—未按规定汇交竣【工测绘成果》的;
《 (五)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线信?息系统不采用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的,
,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一)在》管线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 (三)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或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