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库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路标、路牌、指路标志或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标识、旗帜等;
    (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使用可能与交通安全设施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耀眼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
    (四)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被或其他杂物;
    (五)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交通安全设施;
    (二)破坏、移动交通隔离带、护栏;
    (三)破坏交通信号灯或涂抹交通标志、标线;
    (四)擅自挖掘交通安全设施附属的地下管线;
    (五)其他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破坏道路交通信号设施或因交通事故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并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元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