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障和考核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及大中修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应纳入道路建设概算。 第十六条 交通安全设施日常维护费用和交通信号设施用电费用,按管理责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市城管办负责牵头制定市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