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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燃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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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依法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中应当明确燃气设施!。的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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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者扩【大管道?燃气使用范围、【变更管道燃》气使用地《点以及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当向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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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管道燃气—用户: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燃气—费逾期不《支,付,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支付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二—。个月仍不支》付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户可以暂【时,停止供?气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用户支付》所欠费用《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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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表具显示!的数据为准
! 管道燃【气供用气当事人【。发生计量争》议时可以《。书面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表【具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申》请人承担检验费【;经检?定,计量表具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由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承担【检验费申请检定之】日起前二个月的【用气量按照检定认定!的用气量《计费
】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
! (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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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持有合法证【。件的:燃气工?作人:员入:户,进,。。行燃气使用安全【检查及正常》业务活动;
【 (四)】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或者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 (五)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和改》换气瓶?检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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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得倒【灌瓶装燃气、倾倒】瓶装燃气残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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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得盗用管道!燃气;
— , ?(八)不得转卖燃】气
【第三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其他相【关服务的质量、收】费等事项向有关企业!提出查询有关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对不予处理或者对处!理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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