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关于印发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标库

第二章 项目规划和储备

第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本地、本部门(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和编制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分类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申报重大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方向;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要求;
    (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三大类,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发展项目。列入项目库的规模标准如下:
    (一)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能源保障、城乡建设三类。
      ⒈ 交通: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铁路、轨道交通、民航机场、港口航道等项目。
      ⒉ 能源保障: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能源和新能源等项目。
      ⒊ 城乡建设: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供水、供气、电力通信等市政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项目。
    (二)产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农林水、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三类。
      ⒈ 农林水: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林业、水利等项目。
      ⒉ 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项目。
      ⒊ 现代服务业: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物流、商贸等项目。
    (三)社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民生工程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