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有效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推动市域协同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产业项目;
(三)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项目;
(五)对改善民生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规划研究到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全过程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规划和储备、前期工作计划、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内容。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前期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前期协调小组),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协调工作,按照 "6+X"机制运行。"6"即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六个项目协调常任部门,"X"即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前期办),市前期办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管理。
各县(市、区)可参照市本级成立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综合管理和推进,落实经费和人员,确保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市前期协调小组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研究和制订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政策草案,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一)发改部门承担前期办职责,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储备,编制并下达年度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统筹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和全过程跟踪管理;牵头和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并对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和安排提出意见;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组织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监督考核。
(二)经信部门负责工业类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储备,编制年度计划;负责重大工业技改项目的备案和核准工作;协助企业开展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按职能做好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情况,加强对项目投资规模审核和资金使用管理,并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相关资金承诺事宜。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预审、征收报批、供地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五)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七)建设部门负责做好设计单位、项目施工图审查单位行业管理及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八)人民银行负责提出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投向的指导性意见,并协助开展银企对接工作。
(九)监察、审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国资、人防、消防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
(十)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做好征地、房屋征收、安置等政策处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业主按照法人责任制要求承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责任,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