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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条】。 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特征制定本省特征!性污:染物控制《因子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环境保?护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环境保护岗位等】。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     》(二)建《立内部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或,者确定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    (三)制定!完善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 !。    (四)保】证各生产环节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    (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档案!;,     】。(六:。),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    (》七)其他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有《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应当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 《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因】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措施保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方式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和其?他防治?污染的情况不—得谎报、漏报—、迟报或《者拒报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十五日内办理施!工排污申报手续;建!设项目需要试生产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在【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办理》。试,生产排污《申报手续  !。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需》要作重大改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前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排放污染物!因,不可:控制因素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鼓励!和支:持其他排污单位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 《 ,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  》 ,  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 重点污染源!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自动监控设施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控记录自动》监控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真实有—。。效的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 ,  重点污染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控或者自动】监控:未,包含的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监,测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 】 《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处?理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 :    —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保:障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建立事!故应急?制度;需要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同意并?。通知:委托其进行》污染物?集中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垃圾收集、清】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污水!不能并入《城镇集中处理设【施以及管网的应当】单,独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流域《和行:业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或者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第三十条 本省!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 《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状况【等因素确定在全省】或者部分区域内禁止!。建设和严格控制建】设,。的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并根据环》境质量变化》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 城市市《区内:不得建设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化工、冶金、造!纸、:钢铁等重污染工业】项目;已建的应当逐!。步调整或者搬—迁 【 :第三十一条 本省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加强对印染、】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工业园】。区应当配套污—水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转?运等防治污染—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 ,    新建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入驻工业园区;未】入驻工业园区的应当!配套防治污染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监管!检查地下水污染区域!内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状况评估有!关工业?企业及?其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对!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 ?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内—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制定水】质控制目标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内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功能》区和交接《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目标》 《。 ? 第:三十四条 本—省实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能源政策逐》步改善?燃料结构开发利用低!污染、无污染的清洁!能源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有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 ,在珠江三角洲区【域内: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燃煤燃油《火,电机组、燃煤电【站和其?他,燃煤:。单位以?。及其他尚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配套建!设脱硫、脱硝—和除尘?。等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第三十?。五条 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  汽车、家—具、包装、印刷、】电子等使《用涂料的行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记录生产工—艺、涂料《用量、生产设施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  》   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并对?已经泄漏的物料及时!收集处理 【   ?  油?码头、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区,)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    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净化、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 ?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或》者,决定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对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    —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机动车排《放标准或者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机【动车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或者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迁—入,手续    ! ,在用机动车应当依】法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未取得有效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交通投入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及其配套设》施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交—、出租?车、环?卫、物流等行—业购置、更新车【辆,应当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 】 第】三十:七条 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提供给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    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临时贮存的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地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优先区域隔离带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  : , 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集中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应当责令其限!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并责》。令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轻度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种植指导【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    —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受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严格控!制受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 】 ?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加强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加工企业的环】境监管 》  ?   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 》 ,第,四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时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噪声、振动、噪!光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 【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环境风险控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损》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导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过错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而支付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 》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等相《应的临时应对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