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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条《 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特征制定本—。省,特征性污染物控制】因,子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第:二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环境—保护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    》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环境!保护岗位等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  :。  :(二)建立内部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或?者确定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   ? (三)制定完善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 【     (四!)保证各生产环【节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  :  (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档案!;  —   ?(六:)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     —。(七)其《他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 ,   《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有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应当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 》 ,。 ,。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因】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措施保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方式—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和其他防治污染!的情况不得谎报、漏!报、迟报或者拒报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十五日内!办理施工排》污申报手续》;建设?项目需?要试生产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在—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办理试生】产排:污,申报手续 》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需要作】重大改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前?。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排》放污染物因不可控】制因素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鼓励和?支持:其他排污单位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 —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  — ,  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 ! 》 第二十《六,条 :重点污?染源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自动监》。控设施?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     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控记录自—动监:控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真实有效的】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 , ,  重点《污,染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控或者?自动监控未包—含的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监测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 【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处理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    !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保障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建?立事故应急制度;需!要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同意并通知委!。托,其进行污染物集中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 ,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垃:圾,收集、?清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污水不能并入城镇集!中,处理设施《以,及管网的应当单【独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流域和行业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或者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第】三十条 本》。。省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    【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状:况等因素确》定在全省或》。者部分区域内—禁止建设和严格【。控制建设的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并根据环境!质量变化《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 ,     城市】市区内?不得建设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化!。。工、冶?金、造?。纸、钢铁等重污染】工业项?。目;已建的应当逐】。步调:整或者搬迁 ! 第》三十一条 本省【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加强!对印染、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工业园区应】当配套污水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转运—等防治?污染: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新建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入驻—工业园区;未入【。驻工业园《区的应当配套防【治污染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 :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监管检—查地下水污染区域】内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状况!评估有?关工业企业及其【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对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 ,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内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制,定水质控制目—标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内:。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功能?区和交接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目标 】 : 第—三十四条 本省【实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能源政策—逐步改善燃料—结构开发利用低污】染,、无:。污染:的清洁能源 【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有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     在珠江三!。角洲区域内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燃【煤燃:油火电机组、燃煤】电站和?其他燃煤单位以【及其他尚《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配套建?设脱硫、《脱硝和除尘等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 ?。第三十五条 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  《   汽车、家具】、包装、印刷、电】子等使?用涂料的行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记录生】产工艺、涂料用量、!。生产设施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 !     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并对已经】泄漏:的物料?及时收集处理— : ,     》。油码头、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区】),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    — 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净化、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 ,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或者决定》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对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机动车排放标准或】者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机:动车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或—者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迁!入手续  】   在用机动车】。应当依法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未取得有效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交通投入!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及其》配套设施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交、出租车、环】卫、物流《等行业购置、更新车!辆应当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 — :。 第三十七条】 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提!供给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   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临时贮《存的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地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优先区域隔离】带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 ,  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集中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应当:责令其限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并【责令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轻度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种植指导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   《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受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严【格控制受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 ?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加强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加,。工企业的环》境监管  】  : 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 第四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时—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噪声、《振动、噪《光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 — : :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环境【风险控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损害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导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过错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而支付《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等相应的临时】。应对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