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 第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已,获得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并将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必须《具有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能够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时:传输排气检测数据的!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 】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检定!;     (】。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   !  (?四,。)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  ! ,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   ?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 第二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纳入对机动】车维:修、车辆营运—的监督管理》内容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注】册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将机:动车: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 排:气污染物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和:。地方规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     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妥善保管检测单!位核发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证【明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措施鼓励!。。老,旧机动车《和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提前报废 》   》  延长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 经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机构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应?当进行?出厂: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符合规定排放标准后!方,可出厂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实】施了前款规定—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上: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畅通《。     】上,路抽检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并?向车主明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复检: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的—不得收取费用 【 —。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测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另行选!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另,行选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到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维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