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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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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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已获【得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并将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 《 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必须具》有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能够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时传输排气检测数】。据的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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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检定:;
— (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
! (?四)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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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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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纳入《对机动车维修、车】辆营运的《监督管理内容—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注册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将机动!车,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 排气污—染物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和地方】。规,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 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妥善保管检【测单位核《发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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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措施鼓励老!旧机动车和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提前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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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长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 , 经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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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机构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应当进行出厂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符合规定排—放,标准后方可出厂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实施了前款》规定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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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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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上,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畅通
! 上路【抽检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并向车主明示!检测:。结果
!。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复检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的》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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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测!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另行选【。。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另》行,选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到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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