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已获得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并将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  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必须具有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能够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时【传输排气检测数【据,的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 【 ,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检定;   【 , (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   】  (?四):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 《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    》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 第二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纳入对!机动车?维修:。、车辆营运》的监督管理》内容: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注【册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将机动】车,。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 , , 排:气污染物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和地方规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  :   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妥善保管检测—单位核发《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证明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措施鼓励老旧机】动车和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提前报废 【。 :  :   延长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    经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机构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应当进行出厂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符合规定!排放:。标准后方可出—厂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实施—了前款规《定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 —。。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上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畅通 《  《  : 上路抽检》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并向【车主明示检测结果】 —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复检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的不得收取费用 ! 《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测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另:行,选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另行选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到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维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