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 第《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已获得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并将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  : 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必须》具,有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能够》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时传输—排,气检测数据》的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 【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 , :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    《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检【定,;     【(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   》  (四《)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 :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   》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 — 第二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纳【入对机动《。车维修、车辆营运的!监督管理内容—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注册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将【。机动车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 :    排气污染】。物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和地方—规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    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妥善保管【。检测单位核》发,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证明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措施:鼓励老旧机动车【和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提前报废—。 ,     延长!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经!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机构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应当】进行出厂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符合规定排放标准!后方可出厂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实施了前款规定】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 》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上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畅通: : ,     上—路抽检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并向车主明】示检测?结果 【 :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复检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的不得收取—费用: : :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测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另行《选,。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另行选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到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维《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