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第: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已获?得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并将—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  :   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必须具有—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能够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时》传输排气检》测数据的《。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 ,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检定;】     (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    — (四)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  ?。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   《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 第二》。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 !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纳】入对:机动:车维修、车辆—营运的监督管理【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注》册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将机动车》。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     排气】污,染物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和地方规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妥善】保管检测单位核发】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证《明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措施鼓【励老旧机动车和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提前!报废   】 , 延长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 ,    经》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机构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应当进行出厂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符,合规定排放》标准后方可出厂【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实施了前款【规定: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上?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畅通 《 :    上》路抽检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并】向车主?明示检测结果 !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复检?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的不得—收,取费用 ! ,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测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另《行选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另行选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到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维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