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对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 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采?取措施?保障相配套的车用燃!料,。的供应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提前公《布符:合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型【。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道路!与交通规划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支!持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和节能《型低污染排放机【动车的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营运单位改【用节能型《低污染排放机—动车工作进行规【。划和组织《。实施:加,强对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等排!气污染严《重的营运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并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限制特《定区域内摩》。托,车、低速货》车等车辆《的保有量
【
?第七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严重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光化学烟雾】。等,污染事件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将有:关机动车《排气检测结果纳入】机,动车:交,通管理的内容并【。将机动车环保—有关内容《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资源共享
!
?第九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时制定车用燃料】地方标准并对—机动车和《车用燃料的生产、加!工,实施质量监督
!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
在本!省申请?机动车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的或者申【请机动车《由省外迁入本省【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
第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证?明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持《有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证:明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不得要求其另】行检测
【 ,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禁止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车用《燃料
—
第?十五条 新》建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已建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车应【。当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
第十六!条 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避免装—置,。失效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