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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对: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采取措施保》障相配套的》车用燃料的供应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提前公布符合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型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道路与交通规划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支持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和?节能型低污染排放机!动车的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营运单位—改用节能型低—污染排放《机动车?工作进行规划和组】织实施?加强对?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等排气《污染严?重的营?运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并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限制特定区—域内摩托车、低速货!车等车辆的》保有量 【。 第七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严》重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光化学烟雾》等污染事件》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将有!关机动车排气—检测结果纳入—机动车?交通管理《的内容并将机动【车环保有关内—容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资源共享 》 : 第《九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时制定车】用燃料地方》标准并对机动—。车和车用燃料的生产!、,加工实施质量监督 ! ,。 ,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 ,  在本《省申请机动》车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的或者申请》机,动车由省《外迁入本《省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 第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证明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持有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证明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不】得要求其另》行检测   !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禁止—。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车?用燃料? ? 第十五条 】新建: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已建!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车应《当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 第十六!条 :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避免装!置失效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