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对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  :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采取措?施保障?相配套的车》用燃料的供应—。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提前公布符》合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型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道路与交】通规划?。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支持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和节能》。型低污染排放机动】车的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营运单位改!用节能?型,低污染排放机动车】工作进行规划和【组织实施加》强对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等排气污染!严重的营运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并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限制!。特定区域内摩托车、!低速货车《等车辆的保有—量 》 第七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严重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光化》学烟雾等《污染事?件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将有!关机:动车:排气检测结》果纳入机动车交通管!理的内容并将机动】。。车环:保有关内容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资源共享 】 第》九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时制定车用燃【料地方标准并对机动!车和车?用燃料的生》产、:加工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 ?。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本省申请机动车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的或者?申请机动车由省外】。。迁入:本省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 第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证明?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持有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证明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不得要求】其另行检测 — :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禁止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 【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车用燃料《 : 第十五条 !新建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已建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车应当!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 》 第十六条】 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避】免装置失效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