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七章 【 排污许可证的实施!。要求: 第四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  (?一)新建项目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确定:。。分配总量;  】 ,  (二)现有【项目排污单位根据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收,费数据?。并参考本地》区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以及该项目近!三年的环境》统计数据确定—分配总量 】第,。四十九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当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     !(二)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 (三)火电、石化!、钢铁、有色、水泥!、造纸?、化工、《酿造、?印染、电镀》、制革等行业的生】产企业?     —。前款以?外的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 【 , 第五十一》条 持证单—位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清》洁生:产、污染损害赔【偿、缴纳排污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鼓】励排污单位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 —    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环保】方针:政策;?。    》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三)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正常—经营;不《借,办证之机《吃、拿、卡、要; !   ?  (四《)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     (—六)热?情服:。务文明待《人树立?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良好!形象: 第五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以及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年审申请》。审批表、注销登【记,表等相关《文,书格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印制 第!五十六条《 :排污许可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申《。请表格、证件不【收取: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