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排污许可【。证的实施《要求:
第四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
(—一)新?建项目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确定分【配总量;
! (二)现有—项目排污单》位,。根据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收费数【据,并参考本地区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以及该《。项目近三《年的环?境统计数据确定分】。配总量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当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
,
(二)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三)火电、》石化、?钢铁、有色、水泥、!造纸:、化工?、酿造、印》染、电镀、》制革等行《业的生?产企业
》 前款—以外的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
—
第五十一》条 持《。证单位?。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清!洁生产、污染损害】赔偿、?缴,。纳排污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鼓励排污单—位,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
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环保方!针政策;
—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正】常经营;《不借办?证之机吃、拿、【卡、要;
】。 , (四)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
》(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 ,。 (六)热【情服务文明待人树立!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良好形象
!第五十五条 —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以及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年审申请《审批表、注》销登记表等相—关文:书格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印:制
第五十】六条 ? 排:污许可?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申请表格【、证:件,不收取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