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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排污!许可证的实施要求 !。 ?第四十?八条 ?。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 ,   ?(一)?新建项目《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确定分配!总,量; 《 ,   (二)现有项!目,。排污单位根据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收!费数据并参考本地】区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以【及,该项目近三年—的环境统计数据确】定分配?总量 ?。 第四》十九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当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  !   (二)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三)火电、石化】、钢铁、有色、水】。泥、:造纸、化工、酿造】、印染、电镀、制】革等行业的生产企业! :    前款以外】的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 】 : 第:五十一条《 持证单位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清洁生产、污染损!。害赔偿?、缴纳?排污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鼓励排污》单位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 ?     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环】保方针政策; 】 ,。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三)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正常经营】;不借办证之—机吃、拿、卡—、要;?     (【。四,)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     (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六)热?情服务文明》待人树立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良好形?象 《 第五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以】及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年审申请审批!表,、注:销登记?表等相关文书格【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印制? 《第,五十六条 排【污,许,可,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申请表格》、,证件不收《取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