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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排污许可【证的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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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 (一)【新建项目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确?定分配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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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有项—。目排污单《位根据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收费数据并参考本】地区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以及该项目近三【年的环境统计数据】确定:分配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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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当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
】 (二)【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 (三)【火电、石化、钢【铁、有色、水—泥、造?纸、化工、酿造【、印染、电镀、制革!等行业?的,生产企业
【 前款以外的】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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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持证:单位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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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清洁生?产、污染损害赔偿】、缴纳排污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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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鼓《励排污单位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
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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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 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环保】方,针政策;
【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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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正常经营;不借】办证之机吃》、,拿、卡、要;—
(四)!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 (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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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热情服务文!明待人树《立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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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以及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年审申请】审批:表、注销登记表等相!关文书格《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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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 排污许《可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申请表格、证件!不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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