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排污许可证!的实施要求
!第四十八条 —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一】)新建项《目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确定分配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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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有项目排污单位根据!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收】费,数据并参考本地【区,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以及该项目近三年的!环境统计数据确【定分配?总,量,。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当】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
》 (二)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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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火!电、石化、钢—铁、有?色、水泥、造—纸、化工《、酿造、印染、电】镀、制革《等行业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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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以外?的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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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持证单位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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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清洁生产、污染损!。害赔偿、《。缴纳:。排污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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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鼓?。励排污单《位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
】 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环保?方针政策;》
?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 (三)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正《常经营?;不借办证》之,机吃、拿、卡—、,要;
【 (四?),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 (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 (?六)热情服务文【明待人树立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良好【形象
第【五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以及】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年:审,申请:审批:表、注销《登记表等相关文【书格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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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排污许可】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申请!表格:、,证件不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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