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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排污许可证【的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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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 (一)《新建项目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确定分!配总量;
!。 (:二):。现有项目排污—单位根据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收费?数据并?参,考本:地,区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以及《该项目近三年—的环境统计数—。据确定分配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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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当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
》。
(—二,。)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三)火电、石化【、钢铁、《有色、水泥、造纸、!化工、酿造》、印染?、电镀、制革等【行业的生产》企,。业,
? : 前:款以外的《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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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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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持证单位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清洁》生产、?污染损害《赔偿、缴纳》排污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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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鼓励排污单位!。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
!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
,第五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环保》方针政策;》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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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正常经营;【不借办证之机吃、拿!、卡、要《;
(四!)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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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
(六【),热情服务文》明待人树《立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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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以及《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年审《申请审批表、注销登!记表等相关文书【格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印制?
第五十【。六条:。 排污许可—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申请表格、证件】。不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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