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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仪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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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仪表电》源负荷属《“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时应《采用不间断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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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仪表电源的容—量可按各系统用【电量总和的1.2】倍~1.《5倍计算仪》表电源?应,。配,。置静止型不间断电】源(:UPS?。)对电源有特殊要求!的仪表应配置—专用电源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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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供电系统—。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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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控制《室和现场操作间【的仪:表供电系《统应包括单回路【或双回路《供电电源、双回路供!电电源的切》换装置、不间断【电,源(:UPS?)的供电电源(【含电池)《及电源分配装置;】
! 2 《现场仪?表和电磁阀的电【源,应,由相关的就近仪【。表供电系统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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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重要的电动阀的电源!宜,。由相关?的仪表?供电系统就近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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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源分配【装置宜?有20%《的备用?回路;
【
: 5 【供电线路《中的开关容》量可按正常》工作电流《的2.0倍~2.】5,倍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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