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颁布前,已审批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是本办法的配套文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