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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私有住宅【建设的规划控—制
第—八条 在《市区内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私有【。住宅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是否允许建设
】第九条 村民私【有,住宅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
—第十条 根据下【列原:则,按城市规划要求对】。村民私有住宅—。建设进行控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危房翻建外禁止建设!私有住宅
》
1、近】期已列入城市改【造或:开发并发《布拆迁公告的—区域;
》 : 2、位》于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的;
《
, , 3、位—于城市?公共绿地、生态【林地、河流保护用地!、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公路、铁【路、车站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4、5!0米以?上(含5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80:米范围内;40【米,。(含40米)-5】0米(不含5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60米范围》内;:15米(《。含15米)》-4:0米(不含4—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
【 5、位于】。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因城市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前:款规定的《危房:翻建指原私有—房屋经市房产局确定!的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属危房经规!划,部门批?准,允许:按原地基、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 (二《)、在除上述—第(一?)条:之外:的其:他区域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予审批但其》。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其宅基【地面积的0.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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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城中村私】有房:屋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其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布?置形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私有》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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