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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私有住宅建设!的规划控制 【 第八条 在市】区内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私有住宅—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是否允许建设 】第九条 村民—私有住宅《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 第十条》 根据下列原则按城!市规划要《求对村?民私有住宅建设进行!控制  》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危房翻建外—禁止:建设私有《住宅 《    1、近期已!列入城市改》造或开发《并发:布拆迁公告的区域;!     —2,、位于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的】;     3、!。位于城市公共绿地】、生态林《地、河流《保护用地、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公路、—铁,路、车站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   4《。、50米以上(含5!。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80米范围】内;4?0米:(,含40米)-50米!(不:含5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60米范围内】;15米(含—。15米)-》40米(《不含:4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  —   5、》位于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因《城市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前款规定的危房【翻建指原私有房屋经!市房产局确定的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属危房经》规划部门批准允许】按原地基、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二)、!在除上述《第(一)条之外的】其他区域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予!审批但其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其宅《基地:面积的0.7倍 !第十一条 对城【中村:私有房?屋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其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布置形《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私有》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