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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私【。有住宅建设的规划】控制: 第八条 】在市区内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私有住宅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是《否允许?建设 第九条 】村民私?。有住宅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 —第十条 根据下列】原则按城市规—划要求?对村民私有住—宅建:设进行控制  】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危房?翻建外禁止》建设:私有住宅《     1【、,。近期已列入》城市改造或开发【并发布拆迁公告的】区,域;:。。  ? ,  2、位》于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的;】     3、位!于城:市公共?绿地、生态林地、河!流保护用地、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公路、】铁路、车站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   4、50米】以,上(:含5: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80米【范围内;《40米(含4—0米)-50米(】不含5?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60米范》围内;15米(含1!5米)-4》0米(?不含4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 】    《 5、位于》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因城市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前款规定的】危房翻建指原—私,有房屋经市房产【局确定的《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属危—房经规划部门批准允!许按原地基、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  (二)》、在除上述》第,(一)条之外—的,其他区域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予!审,批,但其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其宅基地面!积的0.7》倍 第十一条 对!。城中村私《有,房屋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其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布置形式进行调!整 ? ,第十二条《 ,私有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