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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私有住宅建设】的规划控制 — 第八条 在市!区内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私:有住宅?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是—否允许建《设 第九条 村】民私有住宅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 第十《条 根据下列原则按!城市规?划要求对村民—私有住宅建设进行】控制   —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危房《翻建:外禁止建设》私有住宅   】。。  1、近期已列入!城市改造或开发并】发布拆迁公告的【区域;    】 2、?位于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的,; ?    3》、位于城市公共【绿地、生态林地【、,河流保护用地、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公路、!铁路、车站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    4、5【0米以?上,(含5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80—米范围内;4—0米(含40米)】-50?米(不含5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60米】范,围,。内;15米》(,含15米)-40】米(不含4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     5!、位于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因:城,市,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前款规定的危房【翻建指原私有房【屋经市?房产局确定的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属危房经规划部!门,批准允许按原地【基、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  (二)、在除】上述:第(:一)条?之外的其《他区域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予审批但!其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其宅—。基地面积《的0:.7倍 》第十一条 》对城中村私有—房屋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其,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布置形式进行调整 ! 第十二》条 私有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