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给水
5.1 一般规定
5.1.1 水喷雾灭火系统属于水消防系统范畴,其用水可由消防水池(罐)、消防水箱或天然水源供给,也可由企业独立设置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给,无论采用哪种水源,均要求能够确保水喷雾灭火系统持续喷雾时间内所需的用水量。
5.1.2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水泵房和其他消防水泵房合建,既便于管理又节约投资。消防泵房需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5.1.3 我国南北地区的温差很大,在东北、华北和西北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要求对给水设施和管道采取防冻措施,如保温、伴热、采暖和泄水等,具体方式要根据当地的条件确定。
5.1.4 对于设置了2个及以上雨淋报警阀的水喷雾灭火系统,为了提高系统供水的可靠性,提出了设置环状供水管道的要求。
5.1.5 本条规定是为了增加消防水池进出水管的可靠性。
5.1.6 为检修方便,作此规定。消防气压给水设备主要是为雨淋报警阀保压。
5.1.7 水喷雾灭火系统流量较大,考虑排水设施是必要的,排水设施可以和其他系统共用。
5.1.8 为确保储水不被污染,消防水池的溢流管、泄水管排出的水需间接流入排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