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施工
8.1 一般规定
8.1.1 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B划分。
8.1.2 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并应进行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记录,检查结果应合格。
8.1.3 系统的施工应按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
8.1.4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 主要组件的安装及使用说明书;
3 消防泵、雨淋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沟槽式管接件、水雾喷头等系统组件应具备符合相关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4 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管材及管件等部件和材料应具备产品出厂合格证。
8.1.5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有记录;
2 系统组件、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3 与施工有关的基础、预埋件和预留孔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
4 场地、道路、水、电等临时设施满足施工要求。
8.1.6 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进场检验,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使用或安装;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进行记录,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表D.0.7记录。
8.1.7 系统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进行系统调试。当系统需与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联动时,应联合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施工过程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