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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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依》据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 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格
? 外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市域内!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须经衡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质
第!七,条 城市规划—(含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文本格式、内容、图!纸,等,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编制】。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在,编制:所在市(镇)的总】体规划?前,应当《成立编制组织—,协调、解决—编制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报经衡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草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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