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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大—型外装修、城—市绿:化工:程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八: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申请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并附有【审定的总平》面布局?方案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实地核查根据!建设工程所在位置】。的详细规划通—过审查设计方案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三)【。。。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审,查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改变的?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批准 】 第二—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放验线及!日常跟踪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纠正 》 【。第,三十条 在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建设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持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必《备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依:据详细规划进行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发放?后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不开工!或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失效因正当—理,由不能开工的可【。提前一?个月申请准》予延长开工时—间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未开工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另行审批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放验线合格证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勘测、验收—合格后发放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办理备案【手续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有关备案资料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等手》续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六个?月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