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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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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质监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实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程管理《的;
】。 (二)接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后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
》 第四十》条 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设:备,。租赁:单位、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 (二)】勘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
!。 —(三)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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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 (五)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
》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
:
《 (三)施工】单位未单独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履行告知》义务的;
》
(六)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工程监《理规划?。未包含安《全,监理专篇的;—
《 (二—),未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未实施的;】
《。 ? (三?)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
《 (四)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的或者未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加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
? (二)—签署虚假技》术文件的《
第四—十五条 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 《 (二)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
》
(】三):。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
(】四)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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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实施】监,督的;
【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 (—三)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 (?四)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行,政责任
【 《 (一—)因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二)!建设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擅自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
【。 , (三!)已责令并督促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整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拒不整改或【者在整改期限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 (四)】因建设?工程责任主》体采取隐瞒、欺【骗等行为致使无法正!确履行?监管责任的;
】 : :。 —(五)?因建设工程中止或】者终止停止安全【监督: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
】 : (六)安全监督】人,员已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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