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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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 《(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 (《三)公安机关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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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地?质灾害专项治理、】城镇:房屋修缮、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 (五】)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环卫和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 (六【),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 : (七)园林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 ,。(八:)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 (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者园—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 :。 ? 通信、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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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第三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交通—、水:利、拆除等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领《、延期时应》当征求专业工程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及【时,回复书面意见
】 《。 , 各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管工作由专业】。工程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移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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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包括《招,。投标(承、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 , ,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规程对已经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工】程监督人员、监督】时间、?。监督内容、监督频】次等:内,容,
: ? 安全监—督人员?应,当按照监督工作【计划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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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而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 ,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须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安全》监督:人员应对检查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安全监督人员和【被检查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拒绝:。。签字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应》当有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告知相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中存在安《全监管责任争议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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