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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证—金,的预留?
《 第四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和保证金预留—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按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进行约定【
】。 , (一)《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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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
? (三)保》证,金存储、使用、返】回方式?;
】
(四)—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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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保【。证金的预留比—。。例
】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不低于!。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具体预留比例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确定具!体管理办法》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对!于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住宅】工程 (《包括住宅或》住,宅小区工程、公【。寓,工程:。、,含有:公共建筑的》住宅或公寓》工,。程) 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按3%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预《留并不得少》于,90万元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按1.5%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预留?并不得少于45万】元其他?工程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保证金由发包人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在竣工验收》前以承包人》名头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中,注明具体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等明细发包—人不得重复预—留保证金
】
《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以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为准
》
《
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可以:不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社会投资项目】的保证金预留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存入!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托?管设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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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保证【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全市统一】指定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指定》的保证金托管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同?时分别与保证—金托:管,金融机?构签署保证金托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保证金的预留、!支付、返还》等,事项;托管》金融机构应按月将各!保证金账户的存储】情况及时反馈给开】设账户的监》督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
》。 第九条 —保证金托管协议签署!期限为五年》一次监督《机构、发《包人、?承包人等服务对象每!年对金融机构进【行一次满意率考核】如服务对象满意率未!达到5?0%或金融》机构在保证》金托管过程中—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况时?监督机构有权—提前解除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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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将》储户资金存入—指定账?户或拖延出具—相关票据影响储户财!务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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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挪!用储户账《户内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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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按相关规定【按时计息的;—
(!四)支付保》证金:时设置障碍不即【时,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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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付保证金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造成—。储,户资金流失》的;
《
(六】)人为增加手—续,费等其?他不合理收费的
】。
【保证金?托管协议期满—后或:监督机构提前解【除托管协议》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重新指》定托管金融机构【
第十—条 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如果—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未确!定可在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前,)应审核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预留凭《证并对保证金的预留!比例进行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