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413-2007 建标库

5  基础设施

5.1.1、5.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基础设施各系统的专业规划应包括基础设施的抗震性能评价和具体的工程规划要求与措施,在抗震防灾规划中,重点针对规划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必要时,可由各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各系统的专业规划进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

5.2.1~5.2.3  供电、供水和供气系统对地震后城市的生产、生活和抢险救灾具有重大影响,着重要对其中重要建筑进行抗震性能评价,供水系统还需要考虑城市避震疏散的要求。

5.2.4  城市交通是一个复杂的网络系统,对地震后的城市避震疏散和抢险救灾有直接影响。进行抗震连通性影响评价时,除了要考虑道路本身在地震作用下的破坏影响道路的通行能力以外,还要合理考虑到道路两边建筑破坏或倒塌而堵塞道路,影响道路的通行能力。

5.2.5  指挥、通信、医疗、消防和物资供应与保障系统等中的重要建筑要保障其在地震作用下的抗震能力,以维持地震时城市对这些系统的功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