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413-2007 建标库

7  地震次生灾害防御

7.1  一般规定

7.1.1  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对地震次生火灾、爆炸、水灾、毒气泄漏扩散、放射性污染、海啸、泥石流、滑坡等制定防御对策和措施,必要时宜进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

7.1.2  在进行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按照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和分布,根据地震次生灾害的潜在影响,分类分级提出需要保障抗震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次生灾害源点。

7.2  评价与规划要求

7.2.1  对地震次生灾害的抗震性能评价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次生火灾应划定高危险区;甲类模式城市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进行火灾蔓延定量分析,给出影响范围;

    2  应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水利设施或海岸设施;

    3  对于爆炸、毒气扩散、放射性污染、海啸、泥石流、滑坡等次生灾害可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选择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源点。

7.2.2  应根据次生灾害特点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各类次生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7.2.3  对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次生灾害源点,应结合城市的发展,控制和减少致灾因素,提出防治、搬迁改造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