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413-2007 建标库

6  城区建筑

6.1  一般规定

6.1.1  在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结合城区建设和改造规划,在抗震性能评价的基础上,对重要建筑和超限建筑抗震防灾、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建筑密集或高易损性城区抗震改造及其他相关问题提出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6.1.2  根据建筑的重要性、抗震防灾要求及其在抗震防灾中的作用,在抗震防灾规划时,应考虑的城市重要建筑包括: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的甲、乙类建筑;

    2  城市的市一级政府指挥机关、抗震救灾指挥部门所在办公楼;

    3  其他对城市抗震防灾特别重要的建筑。

6.1.3  对城市群体建筑可根据抗震评价要求,结合工作区建筑调查统计资料进行分类,并考虑结构形式、建设年代、设防情况、建筑现状等采用分类建筑抽样调查与群体抗震性能评价的方法进行抗震性能评价。

6.1.4  在进行群体建筑分类抽样调查时,抗震性能评价可采用行政区域作为预测单元进行,也可根据不同工作区的重要性及其建筑分布特点按下述要求进行划分:

    1  一类工作区的建城区预测单元面积不大于2.25km2

    2  二类工作区的建城区预测单元面积不大于4km2

6.1.5  在进行群体建筑分类抽样调查时,抽样率应满足评价建筑抗震性能分布差异的要求,并符合下述要求:

    1  一类工作区不小于5%;

    2  二类工作区不小于3%;

    3  三类工作区不小于1%。

    其他工程设施的群体分类抽样调查宜根据工程设施特点按照本条要求进行。

6.2  评价与规划要求

6.2.1  应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对本标准第6.1.2条第2款规定的重要建筑应进行单体抗震性能评价,并针对重要建筑和超限建筑提出进行抗震建设和抗震加固的要求和措施。

6.2.2  对城区建筑抗震性能评价应划定高密度、高危险性的城区,提出城区拆迁、加固和改造的对策和要求;应对位于不适宜用地上的建筑和抗震性能薄弱的建筑进行群体抗震性能评价,结合城市的发展需要,提出城区建设和改造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6.2.3  新建工程应针对不同类型建筑的抗震安全要求,结合城市地震地质和场地环境、用地评价情况、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点,提出抗震设防要求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