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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招投—标监管机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三个月责—令其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
! (一)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或不认真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敷衍了事;技—术评审时对未得【标准分?的分:项不写明扣》分原因或应付推脱的!;
? (二)在【评标发生争》议时不根据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发《表评审意见;或【在评标?。。过程中发表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的、?带有岐?视性或倾向》性、引导性的言论】的;
(】三)应主动回—。避未回避的》;,
《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 (五)在评标【现,场不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听从监—督人员劝《阻的;?
? (六)一年内评!标三:次迟到40分钟以】上的:;,
《 (七)干扰他人】正常评?标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或,导致评标《失败的对有前款【行为:或招:投标中产《生投诉?的评标专家由所在设!区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约谈约谈【的内容应针对—。该专家表现并结【合职业道德、—个人素?质及评标专家—岗位的特殊性及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予以公告
! (一)》不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显失【公允,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五)】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或严—重影响评《标正常?秩序的;《
(—六)按规《定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
(八—)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 (九)》。一年内两次》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或整》改不合格的》;
(十)!年,度总评?等级为?不合格的《;
《 , (十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其它情况
!。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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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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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需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后: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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