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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招投标监管机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三个月责》令其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
— (一?)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或不认真!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敷—衍了事;技术评【审时对未得标准分的!分项不?写明:扣分原因或》应付推脱的》;,
》(,二)在评标》发生争议《时不根据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发】表评审意《见;或在评标过【程,中,发表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的、带【有岐视性《或,倾,向性、引导性的言】论的;
— (三)应主动回!避未回避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 (五)—。。在评标?。现场不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听从监督!人员劝阻《的;
(】六)一年《内评标三次》迟到40《分钟以上的;
! , (七)干扰他人】正常评标《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或导致评《标失败的对有前款】行为或?招,投标:中产生投诉》的评标专家由所在】设区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约谈约谈—的内容应针对该专】家表现并结》合职业道德、个人】素质及评标》专家岗位的特—殊性及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予以公告《
(一)不!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显失公允,】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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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五)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或严重影响评标正!常,秩序的;《
》(六:)按规?定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
: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
《 :(八)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 (九)一年内两】次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或!整改不合格的;
! , (十)年—度,总评等级为》。不合格的《;
《 (?十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其它情况
】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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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参《与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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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需: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后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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