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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招《投标监?。管机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三个月责令—其,。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
(一)!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或不认真!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敷衍了事;—技术评审时对未得标!准分的分项不写明扣!分原因?。或应付推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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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评标发生争议—时不根据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发表?。评审意见;或—在评标过程中发表】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的、带有》岐视性或倾向—性、引导性的言论的!;
—(三)应《主动回避未》回避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 (五)—。在评标现场不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听从监督人员】劝阻的;
【 (?六)一年内评标三】次迟到40分钟【以上的;《
》(七)干扰他人【正常评标《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或导致评标—失败的对有前款行为!或招投?标,中产:生投诉的评标专家】由所在?设区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约!。谈约谈?的内容应针对该专】家表现并结》合职业道德、个人素!。质及评标《专,家岗位的特殊—性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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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予以公【告
—(一)不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显失【。公允,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四)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五)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或严重?影,。响评标正常》秩序的;
】 (六)按规定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 :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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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 (九)》一年:。内两次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或整改《不合格的;
【 (十》)年度?。总,评等级为不合格的;!
: (十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其它情况
】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需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后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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