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9.1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的要求
9.1.1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在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原体试验和搜集已有资料等方法,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勘察阶段要求,并按本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9.1.2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站址区构造稳定性以及场地稳定性、适宜性分析评价。
2 岩、土体工程特征指标和设计所需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
3 地基与基础方案的分析评价。
4 岩土工程施工与运行中的基坑开挖、施工降水、边坡支护、人工地基施工、水土腐蚀性、地热流体及地热尾水渗漏腐蚀等分析评价。
5 对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环境工程地质问题的分析评价。
9.1.3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了解地热电站建筑结构类型、基础尺寸和埋深、荷载情况和变形控制要求等设计、运行条件,并应掌握场地地质背景。
2 对活动断裂性质及站址区构造稳定性、不良地质作用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的分析、工程建设的适宜性及其他尚不具备定量分析条件的岩土工程问题,可仅作定性分析。
3 定量分析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对地基变形量的预测、地基承载力的确定、边坡稳定性验算、基坑稳定性验算、地震液化等级的确定、特殊性岩土地基分类或分级指标等其他各种临界状态的判定,应进行定量分析。
4 定性分析依据的条件和定量分析的计算指标应准确可靠。理论分析的结果应与已有建筑经验互相印证,必要时,应根据岩土原体试验、监测数据,采用反分析方法反求岩土参数。
5 应合理划分地质单元、岩土层次,同一单元或同一层次内的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应基本相近。建议岩土参数时,应分析评价所选参数的可靠性和适宜性,并应分析岩土的非均一性以及岩土性质随时间、环境、施工等因素变化的不确定性。
6 地基基础方案、不良地质作用整治方案、环境工程地质问题分析评价时,应借鉴当地的成熟经验。
9.1.4 岩土工程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价边坡、挡墙、地基的稳定性和地基承载力、基桩极限承载力等,可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2 评价岩土体的变形、动力反应、透水性、涌水量等,可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
9.1.5 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或原位测试指标,应以同一建筑场地内各岩土力学分层为统计单元。
2 对同一统计单元的岩土参数,可采用常规统计方法进行非相关型数据分析、统计。必要时尚应分析岩土参数沿深度的变异规律,并应进行相关性分析、统计。
3 当数据离散性较大时应分析其原因,并应在剔除数据粗差后进行重新统计。
9.1.6 勘察报告应提供岩土工程设计所需的各类岩土参数值。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岩土参数的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范围值和样本数量。用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尚应提供岩土参数的标准值。
9.1.7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宜根据载荷试验确定。当不具备条件时,可根据其他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理论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9.1.8 岩土利用、整治和改造方案的分析论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方案分析论证时,应首先分析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能性和适宜性。当不宜采用天然地基或天然地基方案不合理时,应分析论证并提出适宜的人工地基或桩基础方案。
2 应对场地存在的不良地质作用及环境地质问题进行评价,并应提出防治措施,同时应对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其他岩土工程问题进行预测,并应提出监控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3 必要时应对基坑开挖边坡稳定性和对邻近建筑物的安全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并应对基坑支护方案和施工降排水方案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