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回灌建(构)筑物地段
5.6.1 回灌建(构)筑物地段勘察应分析地热尾水回灌可能造成的地表沼泽化、盐渍化、场地土污染、地热尾水渗漏腐蚀及其他环境地质问题。
5.6.2 回灌水泵房、回灌水池等地面建筑物或重要回灌井设备,每个建筑物或设备基础宜布置1~2个勘探点,勘探点深度宜为8~12m。
5.6.3 地热尾水管道的勘察要求及勘探点布置、深度等可按本规范第5.2.4条和第5.2.5条执行。
5.6 回灌建(构)筑物地段
5.6.1 回灌建(构)筑物地段勘察应分析地热尾水回灌可能造成的地表沼泽化、盐渍化、场地土污染、地热尾水渗漏腐蚀及其他环境地质问题。
5.6.2 回灌水泵房、回灌水池等地面建筑物或重要回灌井设备,每个建筑物或设备基础宜布置1~2个勘探点,勘探点深度宜为8~12m。
5.6.3 地热尾水管道的勘察要求及勘探点布置、深度等可按本规范第5.2.4条和第5.2.5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