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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回:灌建(构)筑物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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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回灌》建(构)《筑物地段勘察应分】析,。地,热尾水回《灌可能?造成的地表沼—泽化、盐渍化、【场地土污染、—地热尾水《渗漏:腐蚀及?其他环境地》质问:题
5.!6,.,2 回《灌,水泵房、回灌—水池等?地面建?筑物:。或重要回灌井设备】每,个建:筑,物或设备《基,础宜布?置1~2个勘—探点勘探《点深度宜《为8~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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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地热尾水】管道的?勘察要求及勘探点布!置、深度等可—按本规范第5—.2.?4条和第5.2【.5: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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