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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回灌建(构)筑【物,地,段 》 5》.6.1 回灌】建(构)筑物地段】勘,察应分析地》热,尾水回?灌可能造成的地表沼!泽,。。化、:盐渍化、《场地土污染、地热尾!水渗漏腐蚀及其【他环境地质》问题 《 5.—6,。。.2 回灌水【泵房、回灌水池【等,地面建筑物或重【要回灌井设备每【个建筑物《或设:备基础宜布置1~】2个勘探点勘探点】深度宜为8~—12m 】 5.6.3 】地热尾水《管,道的勘察要求及【勘探点布置》、深度?等可按本规范第5.!2.4条和第5【.2:.5条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