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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管理保证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与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产权《。外的所?有,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 【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及》有关系统;负责审】核申请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及《各系统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   【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 负责制订全】市供热计量》改造和全市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标准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并将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和有!关系统负责》审核、?汇总申请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项—目;对各区县和【有关系统《的热:源、管?网热平?衡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中】央财政与《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审核与资金拨付监!督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 ?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指导与监督【 ,   【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规划方面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 :     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所监督—市,属企业?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工作 《 《 第四条  —我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实》行属地负责原则除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管理:的,。居,住建筑外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任务不分产权!单位隶属关系—统一由所在区县【政,府组织、协调、推进! : ,     根】据各区县统筹上报】。的市属?企事业单位》自,管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别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改造任》务下达给各市属企】事业:单位并作为企事业】单位及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 !。 》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配合区—县各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群众工作》和有关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实行—强化统筹原则—政府投资的抗震加固!、改造、修缮—项目自有房屋—产,权的:市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既有?居住建筑大》修、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同时进】。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应《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与《给排水、燃气、热网!、电力?、通讯、道路、【绿化等改造工—作相衔接统筹推进 !。    】 老旧管《网改造涉及室内【公共立?管改造的非节—。能居住?建筑(有改造价值的!)应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并—力争同步实》施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