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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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管理保证!。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与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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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产?。权外的所有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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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及有关系》统;负责《审核申请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及各系统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 ?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 负责制—订全:市供热计量改造和】全市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标准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并将—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和有关系统—负,责审核、汇总申【。请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项目;》对各区?县,。和有关系统的热源、!管网热?平衡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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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中:央财政与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审核与资金!拨付监督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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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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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规划方《面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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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所》监督市属企业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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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我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实行属地负】责原则除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管理的—居住:建筑:外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任:务不分产权单位隶属!关系:统一由?。所,在区县政府组织、】协调、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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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各区县统筹上!报的市?属企:事,业单:位自管?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别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改】造任务下达给各市】属企事业《单位并作《为企事业单》位,及,。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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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配合区《县各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群?众工作和《。有关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实行:强化统筹原则政【府投资?。的抗震加固、改造】、修缮项《目自有?房屋产权的市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既有居【。住,建筑大修、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同,时进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应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与给排水、燃气】、热网、电力、【通讯、道路、绿化等!改造工作相衔—接,统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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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旧管网改造!涉,及室内公共立管改】。造的非节能居—住建:筑,(有改?造价值的)应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并力争?同,步实施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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