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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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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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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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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行】督察
】 第七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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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类工程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建设单位和个人私!自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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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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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公—众可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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