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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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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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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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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行—督察
!。 第七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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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工程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建设单》位和个人私自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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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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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公众可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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