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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第,三十:。四条 ? 自然保护》。区、水源地和水系】保护:区、行滞洪区、【生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必须取得!规划许可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三十五】。条 :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兼,顾防空、防》灾等要求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理】衔接: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三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载明的建筑物】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并征得包—括,业主:在内的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机关审批】 — 第三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等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第三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城市“—。五线”(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管理?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的:管理:和保护并《。在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予以明确 】。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 ? , 第四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  :。 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之【日, 【 第四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 :    》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批准前应《征求:机场管理部》门的意见《   —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规定的机!场,净,。空,要求划定用》。于保证?军(: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城市道?路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拟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 :。 第四【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     城市】旧区改建要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坚持成片规划、!。成片改?。造严格限制零星【建设和插《建确定为近期—。规划改造《区域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扩!建、改建和翻—建   【  市主城区范围内!主要道路两》侧、重要街区、重要!节点严禁沿街—布置底商住宅楼【确,实需要沿街布置的】商业建筑应独—立,设置;?建筑高度三十五【米,以上的高层住宅体量!不,宜太大面宽原则上】。不应大于六》十,米 : — 第四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栏?、牌匾、雕塑和其】他建筑小品等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六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 : 《第四十七条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四十八条 》 在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在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二?)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  :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五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 : 第五十二【条 自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建设单位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通,报, ? ? :第五十?。三条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第四】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市—政工程?除外 《 : 第五十五】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等工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占用土!地原权?属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 (三)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七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三】)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八—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的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 ?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要求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手—续   》     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第六:十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第,五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政工程包括】。   — (一)道路—。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过街天桥!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    (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   《 (:三)停车场、广【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广场; !   ?(四)机场飞机【活动:区域的装《置,、设施等; 】    》(五)管道工—程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管》。道和特殊管道及相应!。的各类场、站—、点等; — ,    (六)线路!工程电力《、电讯线路》及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等; — ?   (《。七,。。)抗震、防震工程、!人防工程; — ?   (八)城【乡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    》(九)公园、—。城市绿?地雕塑工程建设【夜景亮化工》程等;   !。 (十)上列—市政工?程的相关附属—设,施 》 , 第六十—二条 各类市【政工程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 第六十三条【 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 第六十四条【 在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第六十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的报批、审批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所列程》序办理?市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依照第五十九—。条办理? 《 第六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综合管线规】划并:依据综合管线规【划对市政建设项目】进行审批道路—管线、绿《化、亮化工程—的,建设应当《与,道路、桥梁等工【。。程的建设规划相结合!与,道路:、,桥梁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六:十,七条: 城市干》道的管线工程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地上架设的须】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易燃?。、,易,爆,的工程管线》要,在,起,止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上按》一定:距离设置标志 】 第【六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地:下各种管线和公用】消防设施上不准兴建!任何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准,堆料作业、随意开】挖和倾倒废杂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压电力走廊 !。第六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十,九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 ? 第七》十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 ,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  ?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  ?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 : 第七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 ,   临《时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