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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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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第》三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水源地—和水系保护区、行滞!洪区、生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必须取得】规划许?可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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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兼顾防空、防—灾等要求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理衔接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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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载【明的建筑物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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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并征得!包括业主在内的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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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等: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第三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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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城—市“:五线:”(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管理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的管理和保护并在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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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第!四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 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之日
】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
—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批准前【应征求机场》管理部门的意见
】
,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规定的机场净空要!求划定用于保—证军(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第四十二条 !。 加强对《城市道路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拟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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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 ? 城市旧区改建【要,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坚持成片规划!。、成片改造严格限】制零星?建设和插建确定为近!期,规划改造区域—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扩建、改建和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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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主城《区范围?。。内,主要道路两》侧、重要街区、重】要节点严禁沿街布】置底商住宅》楼确:实需要沿街布置的】商业:建筑应独《立,设置;?建筑:高,度三十五米》以上的高层住宅体】量不宜?太大面宽原则上不】应大于六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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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栏、牌?。匾、雕塑和其他建筑!小品等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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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第四十!六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
第—四,十七条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第】三节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 在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在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二)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的其他情形 —
?
》。 第五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五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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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
—第,五,十二条 自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建设单位》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通报
!
第【五十三?条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第四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市政工程】除外
《
—第五十五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等工—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占用土!地原权属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三)【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 第五十七条 【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三)【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八条 —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的《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 ,
—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要求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手续
】 《 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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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第五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政工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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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道路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过街天—桥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
(【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 (》三)停车《场、广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广场;?
【 (四)机场飞机活!动区:域的装?置、:设施:等;
》 (五【)管道工程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管?道,和特殊?。管,道及相应的各类场、!站、点等;》
? (》。六)线路工》程电力、电讯线【路及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等;—
》 (七)》抗震:、防震工程、—人防:工程;
】 (八)》城乡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 (?九)公园《、城市绿地雕塑工】程建设夜景亮—化工程等;》
【。(十:)上:列市:政工程的相关附属设!施
【 第六十二—条 各类市政工程!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六!十三条 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第六十四条】。 , 在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
? 第:六十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的报批—、审批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所列程序!办,理市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依照第五十九【条办理
【
第六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综合管线规划【。并依据综合管线规划!对市政建设》项目进行审批道【路管:线、绿化、亮化【。工程的建设应当与道!。。路、:桥梁等工《程的:建设规划相结合与】道路、桥梁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六十七条 城市干!道的管线工》程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地上架】设的须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易燃、—易爆:的工程管线要在起止!。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上?按一定距离设置标志!
,
》 第六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地下】各,种管线和公用消防】。设施:上不准兴建》任,何,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准堆料】作业、随意》。开挖和倾倒废杂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压?电力走廊
—第六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十】九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
: ,
第七十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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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 ,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 : ,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
: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 ?
第七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 临时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