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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三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 第三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水:源地:和水系保护区—、,行滞洪?区、生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必?须取得规划许可【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 第三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兼顾防空、防灾等要!求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理衔接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第三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载明的建筑物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并征《。得包括业《主在内的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机》关审批 》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等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第,三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城市“五线”(!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管?理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的管理和—保护并?在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予以明《确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 第四】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     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之日: : , ,。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   【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批准】前应征?求机场管理部门的意!见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规定?的机:场净空?。要求划定《用于保证军(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城!市道路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拟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 第四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     城市【旧区:改建要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坚持成【片规划、成片改【造严格限制零星【建设和插建确定为】近期规划改》造区域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扩建、?改建和?翻建  【   ?市主:城区范围内》主要道路《两侧:、重要街区、—重,要节点?严禁沿街布置底【。商住宅楼确实需要】。沿街布置的商—业建筑?应独立设置;—建筑:高,度三十五米以上【的,高层住宅体》量,不宜太大面宽原则上!不应:。大于六十米 【 : 第四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栏、牌》匾、雕塑和其他建筑!小品等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六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 在: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在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 (二)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五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 ? 第五十二条 】 ,自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建设单《位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 ,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通,报 》 第五十【。三条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第四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市?政工:程除外 】 ?第五十五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 ,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等工—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占用土!地原权?属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    (》三)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七条 《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 (三?),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八《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的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要求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手续?     】  :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 第六十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第【五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政工【程包括?    (】一)道路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过街【天,桥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    —(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 (三)停车场、】广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广场; —   》 (四?),机场飞机活动区域】的装置、设施等【; 》    (五)管道!工,。程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管—道和:特殊管道及相—应的各类场》、,站、点等;》 ?    (六)【线路:工程:电力、电讯线路及】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等; 》    (【七)抗?震、防?震工程、人防工【程,;    】(八)城《乡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    《(九:),公园、城市绿地雕塑!工,程建设夜景亮化工程!等; — ,  (十)上列【市政工程的相关附】属设施 《 , 《 第六十》二条 各类—。市政工程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 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 第六十四条 ! 在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第六十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的报批、审批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所列程序办!理市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依照第五十九条办理! 】第六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综合管】线规划并依据—。综合管线规划对市政!建设项目进行审【批道路管《。线、绿化、亮化工】程的:。建设应当与道—路、桥梁等》工程的建设规划相】结合与?道路、桥梁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六十七】条 城市》干,道的管线《工程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地上架设的须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易,燃、易爆《的工程管线要在起止!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上:按,一定距离设置—标志 ? 第六!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地》下各种?管线和公用》消防设施上不准兴建!任何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准堆料作业、随意】开挖和倾倒》废杂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压电?力走廊 第六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十九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 , 》 第七十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 ?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  》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    第】七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临时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