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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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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第三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水源:地和水?系保护区、行滞洪区!、生: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必须】。取得规?划许可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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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兼顾—防空、防灾等要求】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理衔接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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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房屋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载明的—建筑物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并征得包括业】主在:。内的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机关审批
【
第三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等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第三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城市“五》。。线”(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管理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的管理和保—护并在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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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
第》四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 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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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批准前应征求】。。机场:管理部门《的意见
】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规定的》机场净空要求—划,定用于保证军(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城市道路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拟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 ,
? 第四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 城市旧【区改建要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坚持!成片规划《、成片改造》严,格,限制零星建设和插建!确定为近《期规划改造》区域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扩建—、改建和《翻建
】。 市主城区范【围内主要道路两侧】、,。重要:街区、重要节—点严:禁沿街?。布置底商住宅—楼确:实需要沿街布—置的商业建筑应独立!设置;建筑高度三】十五米?。以上的高层住宅体】量不宜太大面宽原】则上不应大于六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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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栏、!牌匾、雕塑》和,其他建筑小品等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六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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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 在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在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五十一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 ,。
第五十二条! :自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建设单《位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三条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第四节 《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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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市政?工程除外《
:
第五十!五条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等工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占用土地原权属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三)—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七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三!)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八条】 ,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的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要求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手续
【 , 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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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
,第五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政工程包括》。
《 (一)道路】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过街天?桥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
(【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 (三?)停车?场、广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广】场;:
【 (四)《机场飞机活动区域】的装置?、设施等;》
(!五)管道《工,程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管道和特殊管!道及相应的各类【场、站、点等;
! , ?。 (六?。),线路工程电力、电】讯线路及《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等;
《
—(七)抗震、防震工!程、人防工程;
】。
: , : (:八)城乡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九:)公园?、城市绿地雕塑工】程建设夜景亮化【工程等;
】 (十)上【列,市政工程的相关【附属设施
!
第《六十:二条:。 各类市政工程】。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
第六十三【条 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 第六?十四条 在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第六十】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的报批?、审:。批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所《列程序办理市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依!照第五十《九条办理
!
: 第六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综—合,管,线规划并依据综合管!线,规,划对市政《。建设项目进行审【批道路管线》、绿化、亮化工【程的建设应》当与道路、桥梁等工!程的建设规划—相结合与《道路、桥《梁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第六十《。。七条 城市—干道的管线》工程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地上架设的须】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易燃、易》爆,的,工程管线要》。在起止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上按一定距离设】置标志?
《。
,
第六十八条 ! ,在,城,市道路、地下—。各种管线和》公用消?防设:施上:不准兴建任何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准,堆料作业、随—意,开挖:和倾倒?废杂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压电力走廊
第六!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十九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
:
: ,第七十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
:。。
,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
《
》 第七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临时: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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