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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 第三?十四条 《 自然保《护区、水源地—和水系保护区、行滞!洪区、生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必须取得规划许可】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三十五条 !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兼顾防?空、防灾等要—求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理衔接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三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载明—的建筑物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并征得包括业!主在内的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机关审批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等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第三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城市“五线—。”(: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管理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的管理和保》护并在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予以明确《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 ? 第:四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 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之,日 — ,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  【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批准前应《征求机场管理—部门的?。意见: ,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规定的机场净空!要求划?定用于保证军(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城市道路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拟,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 , 《 第四十三条 】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   城市》旧区改建要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坚持成片规】划、:成片改造严》格限:制零星建设和—插建:确定为?近期:规划改?造区域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扩建、改建和翻【。建  —   市主城—区范围?内,。主要道路两侧、重】要,。。街区、重《要节点严禁》沿街布置底商住宅】楼确实需要沿街布】置的商?业建筑应独立—设置;建筑高度三十!五米以上的》高,层住宅体量不宜【太大面宽原则上不应!大于六十米 ! 第四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栏、—牌,匾、雕塑和其他建】筑小品等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六条 《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三)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 ,。第四:十七条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第!。三节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在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二)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第五—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 第:五十二?条 自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建设单位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通】报 】 第:五十三条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第?四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市政工程除!外, : : ? 第五十五条—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等《工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占【用土地原权属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三)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七条 】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三)!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八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的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要求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手《续  ? ,    — ,。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 — 第:六十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第五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政工》程,包括 《    (一【)道路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过街天【。。桥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   (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 (三)停车场【、广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广场:; ?    (四)!机场飞机活动区域的!装置、设施等; 】。 ,    —(五:)管道工程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管—道和特殊管道及相应!。的,各类场、站、点【等;  【  (?六):线路:工程:电,力、电讯《线路及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等; 《    (七【)抗震、防震—工程、人防工—程; —   (八)城乡】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   (九)—公,园、城市绿》地雕塑?工程建设夜景亮【化工程等; 】    (十)上列!。市政工程《的相关附属设施 ! 《 ,。 第六?十,二条 ? 各类?。市政工程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六十三】条 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第六十四—条 在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 ,第六十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的报:批、审批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所列程序办理市【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依照第》。五十九条办理—。 — 第六《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综合管线规》划并依?据综合管线》规划对市政建设项目!进行审批道》。路管线、《绿化、亮化工程【的,建设应当与道路、桥!梁等工程的建设【规划相结《合与道路《、桥:梁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第—六十七条《 城市《干道:的管线?工程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地上架设的须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易燃、易爆【的工程管线》要在起止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上按!一定距?离设置标志 — 【第六: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地下【。各种:管线和?公用消防设施上【不准兴建任何—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准堆料作业、随意开!挖和倾倒《废杂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压电:力,走,廊 第《六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十九条 — 在: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七十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七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 ,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 《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 ,  》第七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  :临时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