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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建设规?划管理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建设《规划管理《以张家口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管理对因规!划实施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几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均【。应出示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均应《先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发》给,。选址意见书》到计划部门列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办理划定占【地或建筑红线位【置手续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用【地手续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分区和城市】改,造相结合进行—居住区及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建设项目;已建的】超标准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有害气体、噪声和有!震动、易《。爆、恶臭《等严:重影响居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单!位要依照《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用》地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广场、地震】。监,测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高压:供电走廊《、邮:电通信线《路等设?施用地?禁止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九!条 已按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准插—建、扩建任何建【。筑凡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单位搬迁前不【准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停车场【和中小学、》托幼园的活动场地】。不准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 《。。沿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烟囱!、厨房?、锅炉房及其他简】陋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 沿路《设置:的广告牌和宣传【画廊、阅报栏、【邮亭、站棚》等各类服务设施及沿!街路灯的位置、【选型均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应与附近市》容环境和建筑物【相,协调适当后》退,规划:线前:面布置绿化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论任何单—位在规?划区新建办》公用房、公》。建,设施和住《宅应尽量建多层建筑!桥东、桥西》、宣化?区,有条件的应建高【层建筑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矿产资!源挖取砂石、土方和!回填坑沟、河渠等】改变:。地貌:活动必须服从—规划管理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上【述活:。动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依据张家口【市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办理第三》章,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防灾工程、【环境:工程和?临,时土程等)的单位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如有消防通】讯、供电、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时】须经上述《部门同意并》签,注意见后核》发,建设规?划及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十》。七条 个人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各【类房:屋建设必须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手续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在近【期规划改《造区内?的,住房不予办理翻【。新手续 》   ? (:二)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携带户口、房屋【产权:证填:写建筑申请表后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签注?意见     】(,。三)改建平房住宅一!般不准扩大面—。积,、不准加高三—代同居一室》、居住条件》特,别困难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扩大部分不得超【过,10平方米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施工—许可证和红线—图上注明    !。 (四)改建房如】涉及采光、排水、共!用通:道、:共同墙壁等》问题时当事人之间】应事先签定协议 !    (五)【改房屋完成后应将】。现场堆物堆料清【理干净不《得影响交通和—院,落排水 》 第十?八条 在未列入改造!范围的平房居民【庭,。院,内确:因住房窄《小需盖生活》小房时居民》应向镇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后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桥:东、桥西《、宣化?、下花园区的主要街!道两:侧的人行《道不得搭建任何临】时建筑?因,。施工:堆物、堆《料应严格控制占地】面,积和使用期限—。 第二十条 城市!次要道路两》侧空地及人行道一】般不准占用但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情况《下可搭建方便人【民生活的商业网【点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征得交!警等部?门同意?。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手续 】 : 第十一条 桥东】、桥西区凡在—城市规划区的乡镇】企业占地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占手续在《被批准?的,。占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施工【许可手续由市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报;宣化】、,下花园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占地及施工许】可许手续授权宣【化、下花园》。区负:责,审批 》第二十?二条 张《宣公路和下花—园二级公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土地不!准随便占用如建设】确需占用时占用【单位应到《。市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在一年内开【工逾期不开》工的:施,工许可证失》效;因?正当理由不》能开:工的可提《。。前二个月向发证【单位申请延长—开工时间《批准延长开工—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图纸如建】筑设计需修改涉及】建筑物位置、面积、!层数、高度、使【用功能、立》面造:型和:改变结?构的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基础工程及隐!蔽工程完工后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重点】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规划《管理验收内容—包括::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平面、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和色调以—及给排水《、通讯、照》明、消防、绿化【。等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第二十七条 】一切建筑工必须由】具有资质证》书,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勘》测和:设计 《 ,   设计》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和!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 第二十》八条 建筑色彩的】选择应与周围—环境和谐一致以暖】调为主?色度宜明快 — 第二十九—条 建筑一般—应围以灌木绿篱【。或低矮栅《栏如确需砌筑围墙时!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2米力求通》透、美观并配置【绿化 ? ,第三十?条 大中《型,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设】计,在初步?。设,。计中应按有关—规定附有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给,排水、道《。路管线、绿》化,等技术措施 第三!十一条 民》用建筑应按》国家:。有关:城市:。建设规定设置地下】室、闭路《天线电?视系统、予》设,电话电缆管、—接线盒和供热、【煤,气管道 第三【十二条 沿主要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应按照建筑》总体布置要求—、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适—。当后退规划线留【出必要的《场地供绿化、停【车使用 》  : , 建:筑物后退规划线距】离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 居住建筑不【得少于三米》在旧区改建地段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适当—减少但必须保证【建,筑物的基础不占【规划线  —   (《二,) 大型《公共建筑或》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一般不得少】于六米?。并视具体情况留有一!定的停车场及绿化】地带 《    (三—) :位于:交叉路?口的建筑退后—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满?足道路设计规范关于!会车视距《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有碍市容市貌的建】筑,物如厨房《、锅:炉房、水塔及其它简!陋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准沿】主要道路布置沿路重!要建:筑设计应与附近已】有永久性建筑保持相!互协调 —     —。沿主:要道路的住》宅临街阳台施工时】应统一?进行封闭 第三】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人行道上不准设!置化粪池、暖气沟及!建筑物?所需给排水的检查井! 第三十五—。条 一般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建筑布局】、日:照、通风《、绿化、管线埋设、!交通、视线》干扰等?因素居住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为!     (一)!当建:筑物南北朝向时旧城!改建区按南》面建筑物地》面檐口高度不少【于1.5倍控—制;新建区和—旧城区?的成片?改造:按不小于《1.8倍控制—     —(,二):当建筑物东西朝向】时新建筑物在原建】筑物正面《的一般按新建—筑物高度一倍控制】     —(三)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首先应满足消防【、,交通及绿化要—求不得少《于四米    】。 (四)建筑物短】边(山?墙)与建筑物长边相!对的应按短》。边建筑?高度的一倍控制 】 :。 《 ?第三十六条 —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建筑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建设单》。位(含建《。房的:个人下同)》应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    《 (一)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处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内的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和》。安置:     —(二)?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居室窗】户,(底沿距地面一米】以上)在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足一:个小时的按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 —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各边长度均小!于12米的建—筑与其?他,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按详细规划】确定    【 新建建筑对—。临时建筑《和未经?规划由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开挖》的门窗不考虑日照】间距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