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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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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制订
】
?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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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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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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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第(五)项!规定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80%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并结】合拆迁地段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
【
第十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
! ,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
— ,。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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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人:应根据拆迁工作需要!做好房?屋拆:迁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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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
【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房屋拆迁政】策,公布办事程序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统一使用】浙,江,省建设厅监》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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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八!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搬迁期—限与过渡期限等内容!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 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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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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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与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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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限期自行迁移所需】。迁移的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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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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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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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在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前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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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
: , : 拆迁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房屋拆?迁档案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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