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七条 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制订 — ? :。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第(五《)项规?定,。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80%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并结合拆!迁地段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 【 第十?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     (—三,)租赁房屋》。 :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     拆迁【。人应根据拆迁工【作需要做《好房屋拆《迁前期工作 【 【第十二条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   !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房屋:拆迁政策公布—办事:程序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统一—使用浙江省建设厅监!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八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搬迁期限与过】渡期限等内容—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   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与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限—。期自行?迁,移所需迁《。移的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 第二十!五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在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前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 —第二十八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     —拆迁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房屋:拆迁档案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