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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制订 《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第(五)项—规定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80?%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 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并,结合拆迁地》段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 ! 第十【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 !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 【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   拆迁》。人应根据《拆迁工作需要做好房!。屋拆迁前期》工,作 《 —第十二条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 , 《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 《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房屋拆迁政策—公布:办事程?。序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统一使?用浙江省建》设厅监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八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搬迁期?限与过渡期限等内容!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  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与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限期自行迁移所需!迁移:的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 : , 第二十》五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在!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前—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第二十八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     拆!。迁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房屋拆迁档案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  ?